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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兵役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反革命分子和依法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并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预备役以及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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