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春秋 战国 西汉 东汉 西晋 东晋 南朝 北朝 五代 北宋 南宋 西夏
书目章节
1951年2月4日 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没收资本家等财产的指示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藏

 

用刷标语表达坚决消灭顽固的反革命分子的决心

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的财产的指示》。其中规定:凡公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但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转请政务院批准,方可执行。属于前条之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院没收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分享到:
上一篇:1898年2月4日 清政府印造昭信股票
下一篇:1999年2月4日 “中国南极长城站”站名在南极揭牌
相关内容

评论 0 条 / 浏览 744

点击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