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8日,受贿贪污犯管志诚被判处死刑。
原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管志诚因犯受贿、贪污罪今天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详细核查事实后确认,特大受贿、贪污犯管志诚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勾结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联合经销处运输计划专业员于惠荣,利用职务之便,在与福建厦门、泉州、长乐县以及广东深圳市、湛江市,江苏武进县等地一些企业进行购销、运输钢材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处运费”、“指标费”、“分利”等名目,先后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43.24万余元,港币2万元及金项链1条等物。
管志诚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北京、河北、江苏等地一些企事业单位进行购销钢材、销售汽车、推销煤炭等经营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95.59万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的钢材。
此外,管志诚还在1988年8月至11月贪污公款8.219万元人民币。
在三年时间内,管志诚单独或为主合伙受贿共计人民币141.83万余元,贪污公款人民币8.21万余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管志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评论 0 条 / 浏览 95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