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000年1月7日电,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分别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据了解,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职责是:联系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澳门的中资机构;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澳门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交往,反映香港、澳门居民对内地的意见;处理有关涉台事务;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当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新华社还宣布,原新华通讯社香港、澳门分社内的新闻业务,将由新华通讯社提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的新华通讯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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