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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天津住房问题 - 人物故事15

历史今天:1988年11月15日 巴勒斯坦独立宣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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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天津住房问题

1949年天津解放后,由于房屋缺少,居住人口与房屋存有量相差很大。当时全市人口一百八十多万,而住房仅为601000间(包括厨房、厕所、杂房在内,除去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房)。当时的住房并不平均,除去住房富有者,绝大多数市民每间居住六七人,好一点的每间10平方米,居住4个人,还有大约5000多户城市贫民住在窝棚、碉堡和简单的草泥房屋中。

住房紧张导致了房屋纠纷事件不断发生,1950年市人民法院及各区政府受理房屋纠纷案件15000多起。导致房屋紧缺的原因是日寇和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城市人口集中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据查1936年天津市人口1081000人左右,到1949年1月天津解放,人口增加到1875000人,而十多年来房屋并未增加。195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振亚在天津市第三届各界人士代表会的报告中,指出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是:1、房屋少不敷用,必须根据经济情况适当增建才能根本解决问题;2、租赁关系尚不正常,必须大力加以调整;3、房屋年久失修必须有效地加强养护工作。

改变房屋紧张的情况,就需要增建新的房屋。从当时全市住房需求来看,按5口人居住三间房(30平方米)计算,尚差48万间。如果考虑人口增长因素(每年增长4万人),每年需要增建1万间仅能保持平衡。当时建一间平房需要1万斤小米。48万间需要48亿斤小米,“显然是目前公私财力所难能全部解决的问题”。为此,市政府“希望各界各方面在可能的经济条件下力求逐渐解决这一问题”。为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房屋资源,政府号召房产所有者和住房富裕者“匀出一些房子来租给无房住的人”。1951年3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当时规定每月的房租为计租房价乘新旧程度乘利润率加房地产税加折旧金除12个月。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等级楼房为五等,平房为九等。一等楼房为钢筋水泥构造,耐用年限100年,计租房价11400斤小米,每年折旧金114斤小米;五等楼房青灰顶木结构,耐用年限40年,计租房价4600斤小米,年折旧金90斤小米。一等平房为钢筋水泥结构,耐用年限100年,计租房价11400斤小米,每年折旧金114斤小米;九等平房土顶草把墙,耐用年限8年,租金540斤小米,折旧金68斤小米。

1951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建立各区房产交易所统一管理房屋租赁、买卖、典当的决定》,将房地产交易置于政府管理之下,当时全市成立了九个公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所。1950年10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天津市地价区登记表》全市地价区分为三十级,第一级:解放路沿街(解放桥至营口道)、张自忠路沿街(解放路至营口道)、解放北路沿街(营口道至曲阜道)、台儿庄路沿街(营口道至曲阜道);第三十级:徐庄子、赵沽里、大毕庄、纪庄子、黑牛城、李七庄、赵金庄、王顶堤、宁家房子。一级地段标准房价69490000元,三十级1600000元。地产税率从价征收1.5%,出租房屋租金按照建筑等级楼房分为特甲乙丙丁,其中特级月纳捐3.6斤小米,丁等月纳捐1.6斤小米。平房分为特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其中特等月纳捐3.6斤小米,辛等月纳捐0.12斤小米。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天津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也有极大的改善,而建国以来的住房紧张情况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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