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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帝纪 - 竹书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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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帝纪

  〔一〕《竹书》云:昌意降居若水,产帝干荒。《山海经.海内经》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一云:“《大戴礼.帝系》曰:‘黄帝居轩辕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记.五帝本纪》‘泜’作 ‘江’,余同。索隐曰:‘降,下也,言帝子下为诸侯。’……《海内经》曰:‘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韩流。……’郭注引此纪证之,谓干荒即韩流也。”

〔二〕《汲冢书》云:黄帝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作黄帝之像,帅诸侯奉之。《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冢中竹书》言:黄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彻者,削木为黄帝之像,帅诸侯朝奉之。《太平御览》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张华《博物志》曰:黄帝仙去,其臣左

  彻者削木为黄帝像,帅诸侯奉之。亦见《汲冢书》。《太平御览》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见今本《抱朴子》,平津馆本《抱朴子》以为外篇佚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黄帝仙去,其臣左彻者削木象黄帝,帅诸侯以朝。七年不还,左彻乃立颛顼,左彻亦仙去也。’其说与《纪年》注亦同亦异,疑非事实。夫颛顼之于黄帝,世代悬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颛顼乎?”所云《纪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条、《御览》卷三九六一条,《存真》、《辑校》、《订补》失收。

〔三〕《竹书》曰:颛顼产伯鲧,是维若阳,居天穆之阳。《山海经.大荒西经》注

  案:《史记.夏本纪》:“鲧之父曰帝颛顼。”索隐:“皇甫谧云:‘鲧,帝颛顼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鲧为颛顼子。”《山海经.海内经》注引《世本》同,与《竹书》合。

〔四〕《竹书纪年》曰:尧元年景子。《隋书.律历志》

  案:“景”本为“丙”,避唐讳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岁,自王莽下书言:‘始建国五年,岁在寿星,仓龙癸酉。’又云:‘天凤七年,岁在大梁,仓龙庚辰。’是始变古。原古人之法,以岁星定太岁之所舍,星有超辰,则太岁亦与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岁也。东汉以来,步历家废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纪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峤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书》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
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汲冢竹书》云:舜囚尧于平阳,取之帝位。
     《广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对傅奕废佛僧事》

  《汲冢书》云:舜放尧于平阳。《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
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
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 ”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
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 ”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 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 “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0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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