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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一夫一妻制的出现 - 中国古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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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一夫一妻制的出现

  人类婚姻上的一夫一妻制是伴随私有制而来的,它和人类历史上的一切重大变迁一样,归根结底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远古时期,人类的群婚杂交的根源在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得不群居杂处,以原始群为单位生活和进行生产劳动,非如此不足以抵御野兽的袭击和克服自然界的灾害,而杂乱性交正是与群居杂处相联系的。过了多少万年以后,生产力向前发展了,人类学会了使用火,发明了弓箭,改善了许多生产工具,可以由少数几个人一起活动,于是群居杂处的现象逐渐改变,一男一女独立生活成为可能。同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从而出现了私有制,使在当时的生产劳动和战争中期主要作用的男子得以统治女子,视女子为私有财产;既是私有财产当然不许别人染指,于是婚姻规模日益缩小,一夫一妻制逐渐产生。

  从群婚与杂交发展为一夫一妻制,这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但是,从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没有哪个时期有过真正的一夫一妻制,这就是说,中国的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而中国的男子却能娶几个妻子,所谓“大丈夫三妻四妾”,即实行多妻制。当然,可能在名义上只有一个妻子,即只有一个“正室”,但其他姬妾却可以有许多,这实质上仍是多妻制。在西方的古代,虽然男子不是明目张胆地娶妾,但是也实行杂婚,“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一、劫夺婚、买卖婚、媒妁婚

  中国古代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通过一些不同的形式演变和发展的:

  一种形式是劫夺婚,男人凭借武力、体力抢走女子,强行成婚。大致是在商末周初产生的《易经》就记载了这样一些类似歌谣的作品:

  屯如邅如,

  乘马班如。

  匪寇,婚媾。

  (《屯》六二)

  乘马班如,

  泣血涟如。

  (《屯》上六)

  以上诗句描写男子很威风地骑着马,闯进了女子家中,人家以为是强盗,等到女子被他带走了,才知道这是抢婚,而女的还在伤心地哭泣。这一幕抢婚的情景,生动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梁启超评论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故闻马蹄蹴踏,有女啜泣,谓是遇寇,细审乃知其为婚媾也。”

  所谓劫夺婚,一般是假劫真婚。所以爻辞明言:“匪(非)寇,婚媾。”它是被当时的社会普遍接受的婚姻制度。《易经》还有这样的说法:

  见豕负涂(土),

  载鬼一车;

  先张之弧,

  后说(脱)之弧。

  匪寇,婚媾。

  (《睽)上九)

  《仪礼·士昏礼》规定,男方“亲迎”要用全副黑色装备(“载鬼—车”),可能是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这个说法与劫夺婚有关。女家三夜不熄灯,是因为怕家中女子被人夺走,男家三天没有乐声,是怕女家来犯而保守秘密。《礼记·郊特牲》上所说的“婚礼不贺”,其用意大概也是怕把结婚的消息泄露出去。

  劫夺婚对后世有相当影响,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仍保留此习俗。如魏晋以后,我国爨族仍实行劫夺婚的制度。“将嫁女三日前,(女家)执斧入山伐带叶松,于门外结屋,坐女其中。旁列米淅数数十缸,集亲族执瓢、杓,列械环卫。婿及亲族新衣黑面,乘马持械,鼓吹至女家,械而斗。婿直入松屋中挟妇乘马。疾驱走。父母持械,杓米淅洗婿,大呼亲友同逐女,不及,怒而归。新妇在途中故作坠马状三,新婿挟之上马三,则诸亲族皆大喜……新婚入门,诸弟拖婿持妇扑跌,人拾一巾一扇乃退。”这段叙述几乎是对《易经》劫夺婚的疏解。

  唐代是我国各民族的大融合时期,劫夺婚被当时的婚仪所吸收,成为“坐地安帐”(即在屋外搭喜棚,也称“青庐”)、“下婿”、“弄妇”等节目。清人桂馥的《黔南苗蛮图说》用插图和文字对贵阳和都匀一带少数民族的劫夺婚作了形象的记叙。直到解放前我国有些少数民族还实行劫夺婚。

  以上这些劫夺婚是当时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婚俗,是假劫真婚。但古代社会生活中也有真劫真婚的情况。如在民间也有因纳不起聘礼而劫婚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郑国一个小商贩在去晋国途中,遇见一起迎亲的,他就劫其新娘为妻。《北史·高昂传》记载:高乾求崔氏女为妻,女家嫌他无权无势不从,其弟高昂协助他将崔女夺出。到了村外,怕被夺回,高昂对他哥哥说,为什么不快行婚礼呢?高乾明白了意思,在野外与崔女性交了,然后领回家去。

  这种劫夺婚和作为婚俗的劫夺婚有所不同。而一些统治者在战争中掠夺妇女,霸为妻妾,或借助权势夺人妻女为妻妾,那更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

  掠夺婚以后,几乎在整个阶级社会中还存在过买卖婚的形式。古代传说伏羲制俪皮为礼,(俪皮即鹿皮,当时可能起类似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有人认为这不可信,可是在以后的婚礼中,那些纳采、纳征、纳币都含有索取货财的内容,都不同程度地起着买卖婚的作用。直到两千多年后的今日,我国不少地区嫁女儿还要向男方索取高额礼金,有些贫困落后地区甚至公开标价“嫁”女儿,可见买卖婚之风多么盛行不衰。本世纪20年代陈东原写过一本《中国妇女生活史》,其中提到买卖婚在中国的历史一定是很短的,其实,买卖婚在中国存在的时间是很长的。

  继买卖婚以后出现的是媒妁婚。实行媒妁婚,表面上废除了那种赤裸裸的买卖妇女的形式,而改为要有媒妁介绍,收取聘礼,履行一定的(以后演变为十分繁琐的)婚礼形式,使男女两性成婚。这种媒妁婚,一直延续到现代,特别在当前中国的不少农村地区,媒妁婚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诗经·齐风》曾描写了当时的媒妁婚:

  艺麻如之何,衡从七亩;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折薪如之何,匪斧不克;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这首诗的大意是,如要娶妻,一定要告诉父母,取得父母的同意,而且不通过媒人介绍就不行。可见,媒妁婚制在春秋战国时已经确立了。婚姻本身是一种制度,社会的发展使婚姻本身具有越来越多的规范,这些规范要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婚礼

  在春秋战国时期,婚礼还很简略。《论语》中孔子所说到的“礼”,以论“礼意”的居多,其中丧礼、祭礼都有,而独无婚礼,可见婚礼在当时并不居重要地位。《礼记·郊特牲》说:“婚礼不用乐,幽阴之意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礼记·曾子问》又说:“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显然在那时即使举行婚礼,也是把它看成是“幽阴之礼”,不奏乐,人们也不祝贺,而到了后世就不同了。

  在春秋战国时期,整个中国不统一,各国包括婚礼在内的风俗习惯也不统一,流风纷呈。虽然“逆妃”、“来纳币”、“委禽”和“亲迎”等记载已经散见于《春秋经》和《左传》,但其实行的程度与具体做法对各国、各地区来说是大不相同的。后世流行的“六礼”,记载在《仪礼》的“昏礼”和《礼记》的“昏义”,这两部分并不是某个人在家中杜撰的,而是到了战国,或更晚一些,人们把各地的风俗、做法加以汇总、提炼成书,“六礼”就成为统一的婚姻形式,流传了两千多年,至今仍有“六礼”的遗风。

  《礼记·昏义》上记载:“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这一段话,把婚礼的内容、目的和意义讲得很清楚。以“六礼”为内容的婚礼,实际上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人类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人们把宗嗣后代看得很重,如无后代,香火不继,私有财产岂不是要落到他人手里去了?另外,一个男子如果有几个妻妾妾,几个妻妾都生孩子,如果嫡庶不分,以后继承父亲的地位与遗产就会出大乱子。为了防止和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纷,社会就开始注重宗法,讲究人伦。春秋战国是中国的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封建社会是十分重视等级、宗法、人伦的,随着封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萌芽、发展与壮大,等级、宗法、人伦必然要在婚姻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以“六礼”为形式的婚礼就是表现形式之一。前面所引的《礼记·昏义》中所说的“所以敬慎重”,“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就是要把妻妾严格区分开来,把嫡庶严格区分开来,以巩固封建的统治秩序。后世有的大老婆对小老婆说:“我是坐了八抬大轿从大门抬进来的,你是从小门被带进来的。”就显示出妻妾、嫡庶的区别。

  所谓“六礼”的具体内容是:

  纳采:男方托媒说亲;

  问名:问女方的生辰八字,与男方合,以定婚姻的吉凶;

  纳吉:如占卜为吉,就把占卜合婚的好消息告诉女方;

  纳征:男方将聘礼送到女家;

  请期:选择成婚日期;

  亲迎:新郎亲自到女家迎新娘回男家。

  结婚需要实行“六礼”,实际上这是广义的婚礼。确切地说,“六礼”中的“亲迎”才叫婚礼,而前面的五“礼”可以看成是准备工作和过渡手续。古代的“亲迎”之礼十分繁缛,主要分为成妻之礼与成妇之礼两个步骤,行过成妻之礼,男女二人才可同居成为夫妻;行过成妇之礼,新娘才能被承认加入了男方宗族。成妻之礼,按“亲迎”的规定是,举行婚礼的当天,遵照主婚人的指令,新郎到新娘母家去迎娶新娘,新娘来男家要举行“花烛之典”,其主要形式是行交杯共食之礼,即成为“结发夫妻”,这就是所谓“合牢而食,合卺而饮”。举行婚礼的当天男女两家(主要是男家)要张灯结彩,准备宴席,招待亲友。至于行成妇之礼,从家族角度看,其重要性远远地超过成妻之礼。《礼记·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着代也。”首先新娘要拜见公婆,然后叩拜男方祖先,拜见仪式分别在举行婚礼的次日或三日后进行。按宗法观念看来,即使夫妻已经同居,如果不正式地拜见公婆、叩拜祖先,就不能算作完备的婚礼,婚姻关系也就不能确立。如果公婆已亡故,则要在成婚三月后,行庙见礼,祝辞告神曰:“某氏来归”。《曾子问》指出,如果新娘未及见庙而死,还不能算是男家的人,是“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稟E、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的。由此可见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之强,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关系只是旧家庭的继续,而不是新家庭的创始;是男方家族多了一个成员,公婆取了一个媳妇,而不是男女双方都得了一个伴侣;是两姓的事,而不是两人的事。从这一点出发,女子成为延续男家宗嗣的生育机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舅姑如不悦妇,可出之”,“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等等观念、戒条与做法都源源产生了。

  “六礼”是相当繁琐的,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一般的平民百姓无力应付,后世常有偷奔他人、私自成婚的事发生,于是到了宋朝不得不将庶民的婚仪稍加省略,在《政和新礼》中,将“问名”并入“纳采”,把“请期”并入“纳征”,将“六礼”合并为四礼。朱熹在《朱子家礼》中,又把“纳吉”删去,使原来的“六礼”变为“纳采”、“纳征”、“亲迎”三礼。

  三、婚龄

  关于婚龄,古人从这个时期开始就有一定的研究。如《素问》(《素问》是《黄帝内经》的组成部分,共81篇,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中医经典著作。)中就指出女子生理变化的规律是:“女子七岁肾气盛,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充,太充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强,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七三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素问》又叙述男子生理变化的规律是:“丈夫八岁肾其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明阳和,故能有子。三八肾气AE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四八筋骨隆盛,肌肉满壮。五八肾气衰,发堕齿槁。六八阳气衰竭于上,面焦,发鬓颁白。七八肝AE气衰,筋不能动,天癸竭,精少,肾藏衰,形体皆极。”其中还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

  古人根据以上对男女生理发育状况的理解,同时加上男家及时增添劳动力的需要,汉朝以前男女结婚都比较早,一般地说,大夫、士人之子,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此后就可嫁娶,所以三十不娶则为鳏,二十不嫁则谓过时。《墨子·节用篇》说:“古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无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无敢不事人”,即是指此。不过《周官》上却说:“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汉儒大都也是这么主张,如《白虎通》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王吉还上疏给汉宣帝,说世俗嫁娶太早,是“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这和中国现代晚婚晚育的思想有些接近了。

  不过,那时夫妻的年龄如何相配,似无严格规定,也不拘于什么习俗。例如《易经·大过》说:“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枯杨生华,老妇得骑士夫。”这是说,枯杨树,生幼芽,老头子娶了个女娇娃;枯杨树,开花朵,老太平嫁了个少年郎。可见那时的婚姻匹配还是比较随便。

  四、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

  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质上是一夫多妻制,从春秋战国以后,已逐渐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一夫多妻,主要是在奴隶主、贵族、官僚中实行,他们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玩弄女奴,但那和婚姻无关,女奴连妾也算不上,只是供男子发泄性欲、玩之即弃的工具而已。多妻的情况,在当时的民间有,但不普遍,即使有妾,也不会多,而那些帝王、贵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规定,如《礼记·昏义》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周礼》云:“内宰以阴礼教六宫。”郑司农注云:“阴礼,妇人之礼。六宫后五,前一。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到了春秋、战国时,国君的妻妾更由百数十人增至数百数千人。《孟子·尽心篇》云:“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赵岐注曰:“侍妾众多至数百人。”《墨子·辞过篇》云:“当今之君,其畜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管子·小匡篇》云:“(齐)襄公高台广池,湛乐饮酒。田猪戈,不听国政,卑圣侮士,惟女是崇;九妃六嫔,陈妾数千;食必粱肉,衣必文绣,而戎士冻饥,戎马待游车之弊,戎士待陈妾之余:倡优侏儒在前,而贤臣在后;是以国家不日益不月长。”《后汉书·荀爽传》云:“三代之季,淫而无节。谣台倾宫,陈ae数百。阳竭于上,阴隔于下。”可见,这一时期帝王贵族的多妻及纵欲已很严重了。

  周代开始建立礼制,不仅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妻妾的数目,而且规定了同房的时间和顺序。那时,人们喜欢以天体、阴阳、历数来决定事情的顺序,连后妃和帝王贵族同房的顺序也依照月的阴晴圆缺来决定。月亮每月从初一到十五会逐渐满盈,而后十五天则逐渐变缺,根据这个规律,从初一到十五,是由地位较低的女子开始进到地位较高的,而从十六到三十,是由地位较高的逐渐安排到地位较低的。

  具体情况是:一日到九日,八十一御妇,每夜轮九人;十日到十二日,二十七世妇,每夜轮九人;十三日轮九嫔;十四日轮三夫人;十五日,皇后。十六日,皇后;十七日,三夫人;十八日,九嫔;十九日到二十一日,二十七世妇,每夜轮九人;二十二日到三十日,八十一御妻,每夜轮九人。这种硬性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后妃争宠,实际上有的天子并不一定严格按照这种规矩办事。

  另一种说法是,皇后每夜都要和天子同房,每隔五日休息一日,这时才由其他嫔妃递补空缺,因此九个嫔妃要经过四十五天才能轮完一次。世妇以下的妃子则必须随着九嫔一起侍候天子,而不能和天子单独相处。

  这种五天一巡的制度也被周朝时的各诸侯所袭用。诸侯共有九个妻子,其中除一位夫人外,另外还分为甲、乙、丙、丁四组侧室。每天晚上除了由夫人陪伴外,另由两个侧室相伴。通常的情况是,50岁以下的侧室才有和主君共寝的权利,因为这种女性还有怀孕的能力;50岁以上就不可和主君共寝了。但这只限于侧室,夫人(正室)则不受年龄的限制,可一直和丈夫昼夜相处,同进同退。

  大夫只有一起二妾,以三日为一轮;而士族只能有一起一起。妻和妾的资格有严格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妻子可以从晚上一直陪伴丈夫至次晨,而妾则必须在深夜时分等主君睡着后即行离去。

  由于天子和后妃同房的顺序较为复杂,就产生了一种称为“女史”的官来掌握。女史会让嫔妃们戴上金、银、铜等不同质料的戒指,借以明确身份和识别服侍天子的顺序;同时,把她们的日常言行举止记录下来,作为日后递补时的参考。嫔妃们在月经期间,必须在脸颊两侧涂上红色,以表明自己的生理状况。有人考证,由于后来人们觉得两颊涂红的女子比较美丽,就逐渐形成了涂胭脂的习俗。

  古代一夫多妻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媵,妾制。

  媵制的起源很早,它是原始社会的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即“与长期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尸子》书中推测尧嫁二女于舜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其说大致可信。媵制是指一个女子出嫁,须同姓品侄和奴仆随嫁。《仅礼·婚礼》注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从,谓之媵。”《易·归妹》云:“归妹以品,跛能履,征吉。”认为媵制如同跛脚,尚能穿鞋行走,是件好事情。

  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实行媵制。如《诗经·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品从之。”又《豳风·七月》中的“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也是说的媵婚。《诗经》中将“归”字解为“出嫁”的诗约有15首。清人王先谦、姚际恒释“公子”为豳公的女儿。诗的大意是,少女们在采桑时忽然心里悲伤起来,恐怕被女公子带去陪嫁。进入战国,因为社会制度发生巨大变化,媵制随之没落。后世有妻死,由妻妹续弦的婚俗,就是媵制的遗孑。

  妾就是所谓小妻、侧室、偏房。《谷梁传·僖公九年》:“毋为妾为妻。”《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妾一般都是来自身分较低贱的女子,《礼记·坊记·郑笺》云:“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

  此外,凡是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也称为妾。《礼记·内则》认为“奔者为妾”。她们遭受社会的歧视,“父母国人皆贱之”。

  媵、妾制的产生虽然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但由于它是一种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张革除它。如《易经·革卦》彖曰:“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但是这种微弱的呼声在当时并没有多大的作用,更难取得实效。

  在这个时期出现的一夫多妻制有许多原因:

  第一,是母系制的彻底崩溃与男权的伸张。男子以女子为私有财产,既然是私有财产,当然多多益善。

  第二,部落战争和奴隶使用的结果。私有制引起了比过去广泛、剧烈得多的掠夺战争,通过战争总有大量的妇女、小孩成为奴隶,被胜利者任意占有。

  第三,统治阶级的纵欲,以女子为玩物,同时以蹂躏女子多作为其权势的象征。这正如吴景超所说:“有钱有势的人想‘御声色’,乃是多妻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但在‘御声色’三字之下,不知道有多少人的幸福便轻轻葬送了。”

  第四,子嗣观念的影响,多妻则多子,多子则多福。

  关于这第四个原因,可以再论述得多一些,因为子嗣观念贯穿于几千年来(甚至可追溯到原始社会)中国的性文化史。子嗣观念在这一时期遗留后世的古籍、文物中找到许多证据,如王国维《殷虚书契后编》卷下十四叶一断其中就有“多子孙甲”的字样。

  威斯特马克说过:

  然而人之欲拥有多妻,非仅基于性的动机,性以外如子孙、富、权威,皆足令其诱惑。且妻之不产,或生女不生男,亦常使男子有另求新配的要求。在东方各国以获得子孙为实行多妻的主要原因。日本纳妾曾由法律认可,其辩则在生育子嗣,继承先人的祭祠。古代兴都人的一夫多妻,似以恐惧无子而死为一要因。而同一动机,依旧在近代兴都人间存在。许多波斯人迎娶新妻,仅为了初妇之无出,雷因说:“埃及男子对于不幸无出的妻,虽恋情犹浓,不忍割爱,徒以子嗣所关,乃引起重婚的念头。”仅因初期不产,或生女不生男,而承认或实行一夫多妻,实为许多民族的通例。

  以上这种情况也是适用于中国古代的。那时,殷商民族是处在一个农业颇为发达,而四邻的敌人又极多的环境之下,他们自然会有多妻的要求,因为多妻可以多子,多子则可以扩张本族的势力,以抗御敌人,同时可以协助农业的生产及襄理家事。

  自从周代的宗法家族组织确立之后,子嗣观念更加浓厚,如《诗经·螽斯》就以善生子的螽斯来比喻妇女的美德:

  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螽斯羽,薨薨兮;宜尔子孙,绳绳兮。螽斯羽,揖揖兮;宜尔子孙,蛰蛰兮。

  《桃夭》之诗也和《螽斯》相近: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有蒖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这就是说,“之子于归”以后,所赖以“宜家室”、“宜家人”的,无非是有花、有实、有叶,而宜能发荣滋长这几个条件罢了。

  周代这种子嗣观念的发展,使多妻制度更加确定。以后帝王、贵族、官僚之多妻,以及一般市民百姓纳妾者,多以子嗣的传祧为借口。例如《白虎通·嫁娶妻》云:“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国广继嗣也。”又云:“卿大夫一妻二者何,尊贤广继嗣也。”其实,“广继嗣”也许只是个借口,性的目的总是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的。

  五、离婚

  既有结婚,就有离婚。但是,由于女子依附于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虽然这在汉代及汉代以前尚不严格,但是已见端倪。

  在古代,男子离婚,使婚姻关系永远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贵族方面不直称,于是自称其姊妹被出为“来归”,称他人的姊妹被出为“大归”。例如《左传·春秋上》:“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文十八)“秋,郯伯姬来归。左氏曰:‘出也。’”(宣十六)“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梁氏曰:‘妇人之义,嫁曰归;反曰来归。’”(成五)

  当然,对平民百姓来说,就没有这么多讲究了。当时“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条,称为“七去”。《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姤,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还有一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韩诗外传》说,孟子之妻在房内蹲着,孟子就要休她。《韩非子·说林》说:“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因为古代妇人无私产,那位卫人之女只不过是留了点私房钱,在古人看来,简直和盗窃差不多,于是就被婆赶出了门。

  前面说过,古代男女结婚,表面上是男子娶妻,实际上是公婆取媳妇,公婆的权力大得很,它代表了一种宗族的势力。有时“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决定于公婆。如《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就是说,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欢她,就可以“出”她;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这个媳妇,那么两个人也必须“白头到老”,这种礼教与宗法制度真是荒谬已极!

  被“出”的女子当然是十分痛苦的。周朝有个人叫商陵牧子,娶妻五年而无子,但夫妻感情甚好,父兄却强令商陵牧子改娶,其妻知道了十分伤心,中夜倚户悲啸。牧子听到了,中心悲怆,就援琴作《别鹤操》:

  将乖比翼兮隔天端,

  山川诛远兮路漫漫,

  揽衣不寐兮食忘餐!

  此歌情真意切,感动了家人,于是仍为夫妻。这只是一个例外,古代硬折连理、棒打鸳鸯的被“出”之妇不知有多少。

  不过,如果男子随便“出”妻,婚姻、家庭就不能稳定,那么社会也不能稳定了。所以,又规定了有三种情况不能“出”妻,这叫“三不去”。《孔子家语》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当然,人们对这“三不去”能实行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女子除被“出”外,还经常被丈夫遗弃。其实,“出”妻和遗弃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能遗弃妻子比“出”妻更不需要有什么“理由”。遗弃妻子绝大部分是由于丈夫喜新厌旧。

  例如,《诗经·邶风》中《谷风》一诗就是为此而咏:

  习习谷风,以阴以雨。

  黽勉同心,不宜有怒。

  采葑采菲,无以下体。

  德音莫违,及尔同死。

  行道迟迟,中心有违。

  不远伊迩,薄送我畿。

  谁谓荼苦?如甘如荠。

  宴尔新昏,如兄如弟。……

  这首诗描写一个弃妇踽踽独行,望着那风雨如晦的天空,倾诉对忘恩负义、喜新厌旧的怨恨,絮絮诉说自己被遗弃的不幸。“德音莫违,及尔同死”,是说想过去言犹在耳,信誓旦旦,说两人要共生死;而现在“宴尔新昏,如兄如弟”,丈夫又娶了新人,如胶似漆,比兄弟骨肉情还亲——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所以《诗序》上说:“《谷风》,刺夫妇失道也。卫人化其上,淫于新婚,而弃其旧室,夫妻离绝,国俗伤败焉。”

  在《诗经·卫风》里有一首题为《氓》的叙事诗,也很有特色: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

  匪来贸丝,来即我谋。

  送子涉淇,至于顿丘。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

  不见复关,泣涕涟涟。

  既见复关,载笑载言。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

  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

  于嗟鸠兮,无食桑葚。

  于嗟女兮,无与士耽!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耿兮,不可说也。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

  自我徂尔,三岁食贫。

  淇水汤汤,渐车帷裳。

  女也不爽,士贰其行。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

  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咥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

  淇则有岸,隰则有泮。

  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

  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这首诗非常完整地叙述一个妇女从恋爱到结婚以及最后被丈夫抛弃的不幸遭遇。她的丈夫是个抱布贸丝的小商人,过去花言巧语骗得了她的爱情。结婚以后,她日夜操劳,主持家务,不以贫穷为苦,信守“白首偕老”的誓言。过了三年苦日子,丈夫变心了,把从前的“海誓山盟”忘得一干二净,经常骂她,侮辱她,最后遗弃了她。这首诗很生动、真切地反映出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女子被“弃如敝屐”的怨恨和痛苦。

  古人以诗文咏弃妇之苦的,各个朝代都很多,其中有许多是脍炙人口的,如汉末王粲的《出妇赋》:

  ……

  君不笃兮终始,乐枯荑兮一时;

  心摇荡兮变易,忘旧姻弃兮之!

  又如三国时曹植的《出妇赋》:

  悦新婚而忘妾,哀爱患之中零……

  恨无愆而见西,悼君施之不忠!

  再如唐朝顾况的《弃妇词》:

  古人虽弃妇,弃妇有归处;

  今日期辞君,辞君欲何去?

  本家零落尽,痛哭来时路。

  忆昔来嫁君,闻君甚周旋。

  及与同结发,值君适幽燕。

  孤魂托飞鸟,两眼如流泉;

  流泉咽不下,万里关山道。

  及至见君归,君归妾已老;

  物情弃衰残,新宠方妍好。

  这些反映弃妇的诗文很多,原因是在社会生活中这一类的事太多。这些诗文之所以能写得如此悲切生动,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期妇的痛苦实在太深了。

  关于男子是否应该任意遗弃妻子,在古代至今两千多年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同情被伤害的女性,另一种是为忘恩负义的男子辩解。汉朝有个叫王肃的人,博学多才,很得皇帝赏识。王肃过去本来已聘谢氏女为妻,但到京师任职后,皇帝却嫁以公主。谢氏女知道了此事,不胜悲怆,就作五言诗以赠王:

  本为薄上蚕,今作机上丝;

  得路逐胜去,颇忆缠绵时。

  公主知道此事以后,就代王肃写诗答谢氏女:

  针是贯线物,目中恒任丝。

  得帛缝新去,何能纳故时!

  公主的这首诗,实际上宣扬了男子遗弃女子有理论。这首诗的意思是,针孔里总要穿线的,要缝新布时,自然要换一根新线,怎能老是用那根旧线呢?这种观念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的男子对待遗弃妻子的态度和玩弄女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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