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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统治者的荒淫 - 中国古代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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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统治者的荒淫

  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情况下,实行以氏族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使剥削成为可能。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氏族内部各个家庭之间发生了贫富分化,特别是氏族首领们利用权力占有了大量生产资料和其它财产,迫切需要吸收新的劳动力,这样,使用奴隶就成为客观的经济要求。

  当时,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掠夺战争中的战败者,还有本部落内部的一些穷人。这样,社会上就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同时,由于男子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中(例如畜牧业、手工业、商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战争占有奴隶又主要是男子的事,所以社会逐渐出现了男权统治,女子逐渐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与附庸。

  一、性掠夺

  这一时期,随着财富掠夺产生的同时,也出现了性掠夺。

  这种性掠夺,首先表现为奴隶主的荒淫无耻,以广大女奴为玩物。史载,从夏桀开始,宫中就有作为女乐、倡优而出现的女奴三万人:“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展噪于端门,乐闻于三野”。他筑肉山、脯林,酒池可以运船;凿地为夜宫,男女杂处。商纣也丝毫不亚于他,他“造鹿台,为琼宫玉门,其大三里,高千尺,七年乃成。厚赋以实鹿台之财,充钜桥之粟,狗马奇物充牣宫室。以人食兽。广沙丘苑台。”《竹书纪年》云:“自盘庚徙都,至此,二百七十三年未尝迁动。纣广大其邑,南距朝歌,此距邯郸及沙丘,皆离宫别馆。以酒为池,悬肉为杯,男女裸相逐期间。宫中九市,为长夜之饮。”

  从历史进入奴隶社会开始,统治者耽于声色,他们所欣赏的音乐、舞蹈有许多都充满了性内容。这种音乐、舞蹈的性内容和原始社会的性音乐、舞蹈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以压迫、剥削、供少数人淫乐为特征的。《吕氏春秋·侈乐篇》云:

  夏桀、殷纣作为侈乐,大鼓、钟、磬、管箫之音,以钜为美,以众为观;俶诡殊瑰,耳所未尝闻,目所未尝见。务以相过,不用度量。

  这就是说,夏桀、商纣这些统治者都“以钜为美,以众为观”,欣赏盛大壮观、人数众多的乐舞场面,并以此为美。这种审美观,既包括了乐舞本身的华美,又包括了奴隶主炫耀财富(奴隶众多以及其它物质财富的厚足)的意识。他们的审美观还包括了性放纵和淫欲,于是,专供奴隶主欣赏的乐舞就不得不按照欣赏者的审美趣味去创作、表演。《史记·殷本纪》载:

  帝纣……好酒淫乐……于是使师消(应作师延)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大聚乐戏于沙丘。

  相传商纣喜淫声,把当时著名的音乐家师延关起来,威胁、强其他作纣喜爱的音乐。师延“奏清商、流徵绦角之音”,纣不满地说:“此乃淳古远乐,非余可听悦也。”强迫师延“奏迷魂淫魄之曲,以欢修夜之娱”。

  由于统治者的享乐需要,出现了乐舞奴隶。甲骨文卜辞中的“舞臣”,据史家考证,就是具有奴隶身份的专业舞人。乐舞奴隶除了供奴隶主享乐外,有时还参加祭祀或其他乐舞活动。《殷墟文字乙编》2373卜辞有“贞:呼取舞臣廿”的记载,就是叫20个舞臣来参加祭祀舞蹈的证明。自从私有制社会建立以后,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就是这样骄奢淫逸,而且总是以性掠夺、性侮辱、性玩弄作为主要内容之一。他们在享有多妻特权的同时,还占有众多的女子供其玩乐。例如春秋、战国时,楚庄王即位,“淫于声色,左手拥秦姬,右手抱越女”;齐景公当政时是“左为倡,右为优”;魏王饮宴时有楚姬舞于前,吴妹歌于后,越女鼓瑟于左,秦娥泛筝于右”;吴王夫差的后宫中竟有“宫妓数千人”。统治者耽于女色,往往导致政治上的腐败,商纣为了博得妲己的欢心,随心所欲地残杀无辜,以活人的身体作试验;周幽王为了博得褒姒一笑,竟极端荒唐地点燃烽火台开诸侯的玩笑,失信于诸侯,人心丧尽,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一个朝代、一个社会的兴衰,其根本原因当然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但是生产关系的腐朽又往往是和统治者的荒淫成正比的。

  在统治阶级看来,女人不过是一种可用的物品,对她们享有绝对的生杀予夺之权,可以随心所欲地享用她们,也可以把她们转送他人。在外交活动和人际交际中,她们往往被当作高级礼品而任人相互赠送。所以,她们并不只是某个人的玩物,作为女性,她们是整个统治阶级的玩物。例如,公元前562年,晋悼公兴师伐郑,郑国派人赠送女乐16人及其它礼品给晋悼公以求和;晋悼公受礼后又以女乐8人赐给功臣魏泽作为奖赏。

  当然,赠送女乐并不完全是为了友谊、犒赏,有时也有其政治目的,而女子就成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由于统治者对女色的迷恋,所以在这一时期发生过多次以赠送“女乐”、表演歌舞为名,实际上是麻痹敌方、瓦解敌方斗志、甚至消灭敌方的史事。例如,《史记·秦本纪》载:秦穆公三十四年(公元前626年),穆公为了离间戎王与贤人由余的关系,从而战胜强邻西戎国,于是送去了女乐28人,诱使戎王沉溺于声色享乐之中,终于打败了西戎国。《左传·襄公十一年》载:公元前562年,郑人把女乐和歌钟一起作为礼品送给了晋侯,以麻痹其斗志。《史记·孔子世家》载:定公十四年(公元前496年),齐国惧怕鲁国强霸,送去美女80人,穿上花锦衣,舞《康乐》,②送给鲁国的统治者季桓子,从此,季桓子终日观赏这批女乐表演,不理朝政,于是,孔子就离开鲁国走了。至于越王勾践献美女给吴王夫差,以麻痹吴王的斗志,最后使越国“十年生聚,十年教训”,最后消灭了吴国,这已是人所共知的史事了。中国历史上有所谓四大美人——西施、貂蝉、王昭君、杨贵妃,都和政治密不可分,前三者都是在一定的政治目的下被赠送给他人的,而杨贵妃则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以上这些人,还算是当时女子中的佼佼者,至于一般女子,那就更是任人摆布了。

  二、野蛮的殉葬

  这些妇女,不仅要做活着的统治者的工具和玩物,即使这个被侍奉的统治者死了,也往往要陪他到“阴间”去,继续做他的“工具”和“玩物”,这就是古代野蛮而残酷的妻妾殉葬制度。关于殉葬之风,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了,人死了,氏族成员有时就把此人生前用过的一些工具、物品和他一起埋进地里。到了奴隶社会,妻妾子女和奴隶都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和工具,主人在生前享用和奴役他们,希望在死后仍旧享用和奴役他们,于是就实行生殉(活埋)和杀殉(杀而后埋),妻妾殉葬就成为和奴隶殉葬并存的两种殉葬制度。

  在奴隶社会中,殉葬的规模之大实在令人发指:“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据考古发现,商代用活人殉葬屡见不鲜。河南安阳武官村商代奴隶主大墓及其陪葬坑中,出土了大量杀祭的人体尸骨;大墓中还出土了雕刻精美的乐器——大石磬;廓室两侧的24具年轻女性骨架旁有舞具小铜戈,可见她们生前是乐舞奴隶。西汉年间,广川王刘去邀集了一些无赖少年盗掘了一座古墓,发现有100多具尸体,衣服完好,栩栩如生。这些尸体只有一个男性,其他都是女性,原来这是公元前771年西周末代帝王周幽王的墓,那些女尸都是殉葬的妃妾。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封建制已萌芽发展,人们对这种野蛮的殉葬已越来越不满了。公元前621年,秦穆公死后用177人殉葬,从而引起了“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有一个“结草”的典故就反映出这种反对殉葬的先进思想:魏武子患重病,嘱咐儿子说,我死后叫我那未生孩子的宠妾嫁人。不久以后又嘱咐儿子,我死后要叫她殉葬。魏武子死后,儿子令这个女子嫁了人,并说父亲的第二次嘱咐是在神智不清时说的,所以应该照他第一次嘱咐去办。后来就有了那宠妾之父结草助战擒获强敌的故事。虽然最后宣扬了因果报应,但反映出破除殉葬之得人心。“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也反映出人们对殉葬的强烈愤慨。

  因此,以后以活人殉葬的做法就逐渐被陶俑、木俑、泥俑、金属俑所代替。战国时期,秦献公上台第一年(公元前384年),就废除了活人殉葬制度。可是在以后一千多年的中国历史中,这件事一直有反复:秦始皇死后,秦二世令大量后宫和工匠殉葬,“计以万数”,但这股逆流不久就被社会唾弃。从汉朝到朝,殉葬制度除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原有个别事例外,已不再存在。可是到了明朝又沉渣泛起,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用了46个妃妾、宫女殉葬,在以后的70年中,这种野蛮的制度又在皇帝与诸王中死灰复燃。朝鲜有部史书叫《李朝实录》,其中有一段文字叙述了明成祖死后(公元1424年)逼殉宫女的详情。当死之日,30多名宫女都饷之于庭,吃完以后,被带上殿堂,哭声震殿阁。殿堂内置有小木床,使宫女立在床上,梁上结有绳套,把她们的头放在圈套中,然后撤掉小床,使她们吊死。据说,这样殉葬比活埋要痛快得多。

  后来,到了明英宗时,在遗诏中明确表示:“用人殉葬,吾不忍也。此事宜自我止,后世勿复为。”自此,这种以活人,特别是以妇女殉葬的野蛮制度,才在中国历史上得到较彻底的废除。

  三、统治者的内室秽乱

  中国的历史自进入私有制社会后,统治阶级的残酷与荒淫无耻不仅表现在侮辱、玩弄与戕害被统治的妇女,而且表现在统治阶级内部的淫乱,就从一部《左传》来看,真是怪状百出,不一而足。

  例如,有以下淫上的:卫宣烝其庶母夷姜(桓十六年);晋献其庶母齐姜(庄二十八年);晋惠公烝其庶母贾君(僖十五年);郑文公报其叔母陈妫(宣三年);楚襄老之子黑要烝其母夏姬(成七年)。

  再如,有夺子妇的:卫宣为妻子伋娶于齐,而自取之(桓十六年);楚平王为妻子建娶于秦而自取之(昭二十八年)。有夺昆弟之妻的:鲁穆伯为襄仲聘己氏而自取之(文七年)。

  又如,有易内而饮酒的,如庆封与卢蒲嫳(襄二十八年);有彼此通室的,如晋祁胜与邬臧(昭二十八年);有妻为淫而夫纵之的,如桓送文姜与齐襄(桓十八年),卫侯为夫人南子召宋朝(定十四年);有兄弟姊妹相乱的,如齐桓之于文姜;有要夺人妻而先灭人国,因夺人妻而自杀其身的,如楚文王灭息取息妫(庄十四年),郑游眅将归晋而以夺妻见杀(襄二十二年);有君臣同淫一妇的,如陈灵。

  此外,还有周襄王狄后与夫弟叔带通(僖二十四年);鲁庄公哀姜与夫弟庆父通(闵二年);齐声孟子与大夫庆克通(成十七年);鲁穆姜与大夫叔孙侨如通(成十六年);晋骊姬与优人通(《国语》);鲁季公鸟之妻与飨人通(昭二十五年);晋栾桓子之妻与室老通(襄二十一年);等等。

  以上情况,不仅载于史书,而且有些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例如,据《左传·桓公十六年》载: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塑”,致使“夷姜缢”。夷姜是卫宣公的庶母,以下淫上曰“烝”。宣公上烝庶母,下夺儿媳,气得夷姜上吊自杀。《诗经》刺之云:“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意思是,张网捕鱼,却网得一只大雁;希求燕婉之好,仅得此等丑疾之人。又如,《左传·桓公十八年》载:鲁桓公的夫人文姜是齐襄公之妹,桓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以告”。兄妹通奸,受到丈夫责备,文姜就向奸夫兼兄长齐襄公告状,结果齐襄公竟派人将桓公谋杀。《诗经》中的《敝笱》、《南山》两首诗就是讥刺这事的。《南山》诗云:

  南山崔崔,雄狐绥绥。

  鲁道有荡,妻子由归。

  既曰归子,曷又怀之?

  它的意思是,高高的齐国南山上,有只雄狐淫邪地求偶。文姜沿着去鲁的坦荡道路嫁给桓公。襄公既然将妹妹出嫁,为什么又要想和她通奸呢?

  这里还可以举一个君臣同淫一妇的例子:据《左传》记载,春秋时陈国有个寡妇叫夏姬,住在株林,其美貌远近皆知。丈夫夏御叔死后,陈灵公就让她的儿子夏征舒袭了父亲的大夫职。那时,陈灵公和大臣孔宁、仪行夫三人都和夏姬私通,每当夏征舒离家上朝时,这君臣三人就轮流乘车去株林和夏姬幽会。在幽会过程中,夏姬把自己的内衣分别送给这三个情夫,而这君臣三人竟无耻地穿着夏姬的内衣去上朝,并且在朝廷上相互大谈夏姬的风情、通奸的快乐和夏征舒究竟是谁的种。大臣泄冶实在看不过去,当场劝谏,于是,陈灵公对他怀恨在心,纵容孔宁、仪行夫杀了泄冶。夏征舒知道此事后,由于受辱而气愤万分,杀死了陈灵公。这样,夏征舒就犯了弑君之罪,楚国就以此为借口兴兵讨伐,灭了陈国,杀死了夏征舒,还抢走了夏姬。

  夏姬被抢到楚国后,楚庄王和子反都想占有她。申公巫臣别有用心地说夏姬是个不祥之人,劝他们要汲取陈国君臣的教训,才先后使楚庄王和子反罢了此念。接着,楚庄王把夏姬赐给了连尹襄老,不久,连尹襄老战死,他的儿子又占有了夏姬。可是,申公巫臣一直对夏姬馋涎欲滴,最后设下计谋,终于从襄老的儿子手中夺得夏姬,而且带着她一起叛离楚国,投奔了晋国。

  夏姬是当时一个大夫的妻子,可是过着“人尽可夫”的淫荡生活,君臣、父子都围着她淫乱,陈为此灭国,申公巫臣为此叛逃,统治集团内部许多人为她勾心斗角,这实在是非常典型的。

  清末有个学者张亮采写过一本《中国风俗史》,写到这一段历史时期曰:

  上自王家,下及士大夫家,内室秽乱,毫不为怪。于是庶子烝母,孙烝祖母,及以兄嫂为妻,竟出自国人之赞成。此时之人民,更乌知世间上有所谓廉耻乎?上有好者下必有甚,无怪民人之淫乱也!

  其实,张亮采把那个时代看成是上上下下一起淫乱,这是不对的。应该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区分开来,同时,不能以清朝末年的人们的眼光去看两千多年前的社会,在那个社会里,由于刚脱胎于原始社会,必然还存有群婚的某些遗风。不过,总的说来,从奴隶社会开始,统治阶级侮辱和玩弄妇女以及其内部紊乱的性关系,的确是这个阶级本质的一种鲜明反映,这在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都是一样。

  第二节性的压迫和宽松

  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是人剥削人的社会,也是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在性和妇女地位的问题上,还残留着一些原始社会的遗风,不少方面还比较宽松,有些性观念还比较开明,远不像后世那么严酷和灭绝人性,可是对女子的压迫与束缚已经一步步开始了。

  一、儒家对性持较开明的态度

  在后世压迫妇女最甚、性禁锢和性封闭最甚的封建礼教是打着儒家的招牌进行的,可是从这个时期所流行的一些思想观点看来,儒家的老祖宗们对于性问题还是持相当开明、灵活的态度,在《孟子》中就有许多例子:

  被后世捧为大圣人的舜,其父粗暴地干涉他的婚姻自由,但帝尧要将两个女儿蛾皇和女英嫁给他,他是愿意的,于是“不告而娶”,背着父母娶了这两个女子。如果从后世的封建礼教看来,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可是孟子却对此持赞成态度,一个原因是“为无后也”,即为后嗣考虑,这当然还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老话;第二个原因是“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这里所说的“男女居室”,即指男女性交,孟子认为男女性交是“人之大伦”,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告诉了父母,就不能娶亲、不能性交了,人之大伦就废了,这是不对的。

  《孟子》中还有一段孟子和平宣王的对话。孟子劝平宣王要实行“王道”,平宣王顾虑重重,说自己有“好勇”、“好货”、“好色”等缺点,怕实行不了“王道”。针对平宣王所谓“寡人有疾,寡人好色”的说法,孟子说,从前连周文王的祖父也好色,也爱他的妃子。《诗经》上说,他清早驰马沿着河的西岸直到岐山之下,同他的妃子美女一起来为建筑宫室而考察地势。当时是内无怨女,外无旷夫。所以说,陛下如果好色,那么让百姓们也同样满足性要求,对实行“王道”又有什么妨碍呢?从以上这一段话可以看到,孟子并不否定“好色”,有性需要也是正当的,只不过不要光是一个人满足,要让老百姓都满足才好。

  “男女授受不亲”是封建礼教一贯坚持的教条。这个规矩在孟子时代已经出现了,可是孟子对此采取了灵活的态度。有个叫淳于髠的人问孟子:既然是男女授受不亲,那么如果嫂子掉在水里快淹死了,该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如果眼看嫂子要淹死了而不救,这真是豺狼了。男女授受不亲,这是“礼”;嫂溺而援之以手,这是“权”,两者都是需要的。这就是说,孟子虽然也主张“男女授受不亲”,可是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这和后世的那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截然不同。

  二、礼教在形成中

  可是,在这个时期,礼教已经在逐渐形成,社会要求女子要以柔顺为生活标准,女子在未嫁时,就要学习事父母之道、事公婆之道、事丈夫之道,在反映这一时期礼仪规范的儒家经典《礼记》里,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和严格了。

  《礼记·曲礼》云:

  听于无声,视于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倾听,毋噭应,毋淫视,毋怠荒。这主要是针对女子而订立的一些规范,如果能按以上所说的去做,然后嫁到人家,就可以做好媳妇了。

  关于女子怎样侍候公婆,《礼记·内则》提出:

  如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衣绅。左佩纷巓e、刀砺、小觽、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縏帙、大觽、木燧、馎E缨綦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袄寒,疾痛苛癢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仰扶持之。进盥,少者奉縏,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又说:

  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货,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又说: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捐,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

  关于事夫之道,《礼记·仪礼》说,妇人以顺从为务,贞慤为首,故事夫有五:

  一是平日纚笄而相,则有君臣之严;

  二是沃盥馈食,则有父子之敬;

  三是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

  四是规过成德,则有朋友之义;

  五是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

  这就是说,女子对待丈夫不仅要如朋友,如兄弟,而且要像子对夫、臣对君,那么女子的地位可想而知。更值得注意的是“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那就是说,和丈夫性交,是女子必尽的义务,即使有时不愿意,也要逆来顺受,因为女子天生就是男子发泄性欲的工具。

  《礼记·内则》又说:

  男女不同椸枷,不敢悬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骯e笥,不敢共oe浴。夫不在,敛枕骯e、簟席、襡平而藏之。

  这样看来,就是所谓“惟枕席之交”,也是很不平等的。

  在这个时期,女子没有私名(到汉代才有私名,如班昭、蔡琰等)。妇女的称谓,或以字配姓,如伯姬、仲子、孟姜、季嬴之类;或以姓系夫氏,如卫孔姬、晋赵姬之类;或以姓系夫爵,如楚息平、平棠姜、鲁秦姬之类;或以姓系夫谥,如宋共姬、平昭姬、晋怀嬴、鲁定姬之类;或系于子的,如陈夏姬、宋景曹之类。既无名,乃无谥;那自谥的如平共姬、晋辰嬴、卫戴平等,都是越礼僭妄的行为,汉代以后,就不这样了。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女子依附于男子的规范和做法。在奴隶社会中,女奴隶有时被套上有形的枷锁,生杀予夺听凭主人;而女自由民则是被套上无形的枷锁,生死苦乐由男子,而越到后世,这副枷锁就越沉重了。

  三、从文字看妇女的地位

  这个时期,是汉字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从许多文字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古代的一些观念与习俗。当然,汉字的发展变化经过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但是,许多含义在这个时期已经形成,或颇具雏形了。

  这个时期,人们刚从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女子开始变成男子的私有物与附庸,在文字上也反映出这种变化。

  《说文解字》首创部首排检法,在“男部”中只有三个字,即“男”、“舅”、“甥”,而“女部”却有238字之多。“女”是象形字。甲骨文的“女”字是一个头、手、臂、身、腿、脚俱全的双手交腕敛在腹前的女子形象,她正用脚板礱e着臀部坐在地上。金文的字形有了变化:头身相连了,腿脚拉直了,坐姿消失了,并且把全字横斜了过来,这样经过以后的隶变和楷化,就产生了现在的“女”字,全然不像人形了。“母”字本来也是象形字,即在“女”的胸前加上两点表示乳房。在《说文解字》中,“母”属“女部”。

  “女部”收字有许多不同的情况。除亲属称谓(如“妣”、“姊”、“姐”、“妻”、“妾”、“姑”、“婆”、“姨”、“媳”、“嫂”、“婶”、“妯娌”、“娣姒”等)、一般称呼(如“妇”、“娘”、“妪”、“孀”等)、有关婚姻的(如“婚姻”、“嫁”、“宴”、“媒妁”等)、有关女性生理的(如“妊娠”、“娩”、“婴”等)以外,有些“女部”的字很值得注意。

  一是姓氏,姓是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是母系社会的产物。母系社会的成员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生下的孩子姓都从母,所以连“姓”字本身也是“女部”字。收入《说文解字》“女部”的姓有“姜”、“姬”、“嬴”、“姚”等11个。

  二是形容美好的字,如“好”、“妙”、“姝”、“姣”、“妍”、“嫣”、“娟”、“娴”、“婉”、“娥”等;还有连绵字如“婀娜”、“娉婷”、“妩媚”、“娇娆”,叠字如“姗姗”、“巍巍”等。

  三是带有侮辱性的字,如“奴”、“妖”、“妄”、“妨”、“奸”、“婪”、“妒”等有坏含义的字,都是“女”旁的。其中有的字已被后人改成另一种写法,如“媮”改为“偷”,“嬾”改为“懒”,“婬”改为“淫”。

  “姓”反映出母系社会中的妇女地位;那些形容美好的字既反映女子在母系社会受尊崇的地位,又反映出男子对女子的欣赏(在尊敬基础上的欣赏和当玩物的欣赏);那姓带侮辱性的字则完全反映了在父系社会、男权社会中女子的低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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