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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旧仪补遗卷上 - 汉官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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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旧仪补遗卷上

  汉旧仪补遗卷上
   汉议郎卫宏撰
    清孙星衍校集
太尉、司徒长史,秩比二千石,号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迁也,多据卿校也。北堂书钞设官部、文选潘安仁金谷集作诗注〔一〕
公府掾试博士者,拜郎中也。〔二〕北堂书钞设官部

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故有秩皆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故通为百石云。太平御览职官部

御史中丞,两梁冠,秩千石。内掌兰台,〔外〕督诸州刺史,〔三〕纠察百寮。北堂书钞设官部

御史中丞朝会独坐。出讨奸猾,内与尚书令、司隶校尉会同,皆专席,京师号之〔曰〕“三独坐”者也。〔四〕北堂书钞设官部

侍御史,周官也。始皇灭楚,以其君冠赐御史。汉兴袭秦,因而不改。掌注言行,纠诸不法。府掾属高第补之。秩六百石,员五十人。北堂书钞设官部 案:当依续汉志作“十五人”。

惠帝三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辞诏凡九条。监者二岁更,常以中月奏事也。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常卿赞飨一人,〔五〕秩六百石,掌赞天子。史记封禅书索隐、续汉志补注

太常主导赞助祭,皆平冕七旒,玄上纁下,华虫七章。汉陵属三辅,太常月一行。太平御览职官部

丞举庙中非法者。续汉志补注

庙祭,太祝令主席酒。续汉志补注

大宰令屠者七十二人,宰二百人。汉书宣帝纪注

太史令冠一梁,秩六百石。丞二人,三百石。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史令凡岁将终,奏新年历。凡国祭祀丧娶之事,掌奏良日及时节禁忌。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司马迁死后,宣帝以其官为令,行太史〔公〕文书而已。〔六〕汉书司马迁传如淳注

承周史官,至武帝置太史公。司马迁父谈为太史。〔七〕迁年十三,乘传行至天下,〔八〕求古诸侯之史记。太平御览职官部

博士,秦官。博者,通于古今;〔士者〕辩于然否。〔九〕北堂书钞设官部

孝文皇帝时,博士七十余人,朝服玄端,章甫冠。艺文类聚职官部、太平御览职官部

武帝初置博士,取学通行修,博学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者为高第。朝贺位次中郎官史。〔一0〕称先生,不得言君,其真弟子称门人。北堂书钞设官部、艺文类聚职官部、太平御览职官部

博士祭酒,选有道之人习学者祭酒。〔一一〕国子,卿大夫之子弟。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常博士弟子试射策,中甲科补郎,中乙科补掌故。 史记□错列传索隐

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不言属光禄勋。光禄勋门外特施行马,以旌别之。太平御览职官部案:艺文类聚职官部、白帖七十五引作“汉官仪”。〔一二〕

三署郎见光禄勋,执板拜;若见五官、左右将,执板不拜;于三公、诸卿,无敬。通典职官

有二郎为此颂貌威仪事。有徐氏,徐氏后有张氏,不知经,但能盘辟为礼容。天下郡国有容史,皆诣鲁学之。汉书儒林传苏林注

谒者缺,选郎中(令)美须〔眉〕大音者以补之。〔一三〕功次当迁,欲留增秩者,许之。北堂书钞职官部、唐六典九、通典职官

孝武太初初置羽林,象天有羽林星,为国之羽翼,如林之盛也。北堂书钞设官部

羽林郎,选良家子弟〔便〕弓马者为之。〔一四〕一名岩郎,言其御侮岩除之下,或谓严厉素□。北堂书钞设官部

未央厩主理大厩三署,案:北堂书钞引作“主治狱五署郎”。〔一五〕属太仆。北堂书钞设官部、〔一六〕初学记政理部

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一七〕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汉书景帝纪如淳注、后汉书和帝纪注、〔一八〕三辅黄图四、唐六典十七、艺文类聚职官部、太平御览职官部

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汉书    如淳注

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汉书宣帝纪注、太平御览刑法部

司空诏狱,治列侯、二千石,属宗正。北堂书钞设官部〔一九〕

汉制:八座丞、郎初拜,并集都〔座〕交礼,迁又解交。〔二0〕太平御览职官部

高后选孝廉为郎。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汉书哀帝纪应劭注、北堂书钞设官部

符节令,领尚书符玺郎四人。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官令一人,秩六百石,掌鼎俎馔具。世祖中兴,以孝廉年满五十守宫令,与谒者失职权者与之。〔二一〕 北堂书钞设官部

尚书陈忠奏太官宜着两梁冠。〔二二〕北堂书钞设官部

太官主饮酒,〔二三〕皆令、丞治。太官汤官奴婢各三千人,置酒,〔二四〕皆缇□蔽膝绿帻。北堂书钞设官部、太平御览职官部、布帛部

狱二十六所,导官无狱。汉书张汤传苏林注

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汉书百官公卿表如淳注、王吉传注、后汉书和帝纪注 案:后汉书注引作“主鞫将相大臣”。

若卢右丞,〔二五〕主治库兵者。汉书王吉传注

中书令,〔二六〕领赞尚书,出入奏事,秩千石。唐六典九

中书掌诏诰荅表,皆机密之事。〔二七〕北堂书钞设官部

掖庭诏狱令丞,宦者为之,主理妇人女官也。汉书刘辅传注

执金吾车驾出,从六百骑,走六千二百人。北堂书钞设官部

中垒校尉主北军垒门内,尉一人主上书者狱。上章于公车,有不如法者,以付北军尉,北军

尉以法治之。汉书刘向传如淳注

寺互。都船狱令,主治水官也。〔二八〕汉书百官公卿表如淳注

太子家狱,治太子官属、太子太傅。北堂书钞设官部〔二九〕

将作大匠改作少府,案:“改”当作 “将”。续汉志云:“承秦,曰将作少府。”景帝中六年更名也。艺文类聚职官部

省中有五尚,即尚食、尚冠、尚衣、尚帐、尚席。通典职官 案:省中五尚不见于百官公卿表,疑属大长秋。

上林诏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属水衡。汉书成帝纪注

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汉书宣帝纪注

东市狱属京兆尹,西市狱属左冯翊。北堂书钞刑法部、太平御览刑法部

司隶校尉,武帝初置。后诸侯王贵戚不服,乃以中都中官徒奴千二百人属为一校尉部刺史,督二千石也。北堂书钞设官部

司隶校尉统皇太子、三公以下,〔及〕旁州郡,〔三0〕无所不统也。北堂书钞设官部

司隶校尉初置,唯盖宽饶、王章、鲍宣,贵戚惮之,京师政清。北堂书钞设官部〔三一〕

司隶治所,故孝武庙。续汉志补注

驸马都尉,掌骑从,武帝置,秩比二千石。太平御览皇亲部

持节夹乘舆车骑从者,云常侍骑。史记爰盎列传索隐

诸给事中日上朝谒,〔三二〕平尚书奏事,分为左右曹。以有事殿中,故曰给事中。多名儒、国亲为之,掌左右顾问。汉书百官公卿表晋灼注、通典职官、初学记职官部、太平御览职官部

吏四百石以下,自除国中。汉书衡山王传如淳注

刺史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汉书王尊传注

武帝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北堂书钞设官部

大县二人,其尉将屯九百人。史记陈涉世家索隐

诸侯王印,黄金橐驼纽,〔三三〕文曰玺,谓刻曰某王之玺。赤地绶。列侯黄金印,龟纽,文曰印。谓刻曰某侯之印。丞相、大将军案:初学记引无“大”字黄金印,龟纽,文曰章。谓刻曰某官之章。御史大夫章。匈奴单于黄金印,橐驼纽,文曰章。御史、案:初学记引无“御史大夫” 以下。二千石案:初学记引“二 ”上有“中”字。银印,□纽,文曰章。千石、六百石、四百石铜印,鼻纽,文曰印。谓纽但作鼻,不为虫兽之形,而刻曰某官之印。章,二百石以上,〔三四〕皆为通官印。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北堂书钞仪饰部、初学记服食部、文选王仲宣诔注、通典职官、白帖十三、太平御览仪式部 案:汉书注、通典引注本作正文,今改正。

郡国铜虎符三,竹使符五。后汉书宦者传论注、〔三五〕文选鲍明远拟古诗注

校勘记
〔一〕 按文选潘安仁金谷集作诗注引作汉官仪之文,与御览卷二0九引同。孙氏既以据御览所引入汉官仪,不当于此出处中复注文选注。
〔二〕 孔本书钞卷五六引作汉官仪之文,孙氏既据以引入所辑汉官仪上卷,不当于此复出。

〔三〕 据俞安期唐类函补“外”字。又孔本书钞卷六二引无“内掌”以下九字。

〔四〕 据书钞卷六二引补“曰”字。

〔五〕 “太常卿”三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六〕 据汉书司马迁传如淳注补“ 公”字。

〔七〕 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谈” 下有“世”字。

〔八〕 影宋本御览卷二三五“乘传 ”上有“使”字,“行”下无“
至”字。

〔九〕 据孔本书钞卷六七补“士者 ”二字。又类聚卷四六引作汉官仪之文。

〔一0〕类聚卷四六引作“中都官史 ”,御览卷一三六则作“中都官吏”。

〔一一〕“习学者”原作“有学者” ,据书钞卷六七改。

〔一二〕影宋本御览卷二四三此引亦作汉官仪,孙氏所据本误。

〔一三〕据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引删“令”字。又书钞卷六二、唐六典卷九、通典卷二一均有“眉”字,据补。

〔一四〕据孔本书钞卷六三补“便” 字。通典卷二八亦作“便弓马者”。

〔一五〕孔本书钞卷四五引作“主治厩五署郎”,“狱”字在前引“
未央厩”下。又初学记卷二0亦作 “未央厩狱”。

〔一六〕“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讹。

〔一七〕汉书景帝纪注、三辅黄图卷四“头”均作“匹”。孙辑此引皆本唐六典卷一七。

〔一八〕后汉书和帝纪注引作汉官仪。

〔一九〕“设官部”系“刑法部”之误。

〔二0〕据御览卷二一三补“座”字。又其引乃汉官仪之文,孙氏既已辑入汉官仪,于此不当复出。

〔二一〕孔本书钞卷五五“以”下有 “新平”二字。此引文句怪谲,疑有脱误。

〔二二〕孔本书钞卷五五“太官”下有“令”字。

〔二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三0作“主饭肉,汤官酒”,且为小注。续汉志亦曰“汤官丞主酒 ”。孙辑引有误。

〔二四〕御览卷二二九作“大置酒” ,又卷八一六作“大置酒日”。

〔二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注。

〔二六〕此三字亦当作小注。

〔二七〕孔本书钞卷五七首引有“尚书令并掌诏奏,既置”九字。

〔二八〕汉书百官公卿表如淳注引汉仪注仅“寺互”二字,余皆如淳之语。

〔二九〕“设官部”乃“刑法部”之误。

〔三0〕据孔本书钞卷六一补“及” 字。又孔本作汉官仪之文。

〔三一〕孔本书钞卷六一引作汉官仪。

〔三二〕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二一“诸”下均引有“吏”字。

〔三三〕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卷三一皆作“诸侯王黄金玺”。又续汉志补注引东观书亦作“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据疑此引“黄金”当在“ 印”上,且“印”亦当作“玺”。

〔三四〕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二百石以上”引在“铜印”之上,且有“至”字与“四百石” 三字相衔接。又孔本书钞卷一三一“四百石”作“三百石”,无“章二百石”以下。

〔三五〕此引实出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注,其引“郡国”作“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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