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民第五
说民第五
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 奸之鼠也。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 。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民胜其政,国弱;政 胜其民,兵彊。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 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之者,善也;别 而规之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 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彊。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 ;以奸民治,必治至彊。
国以难攻,起一取十;国以易攻,起十亡百。国好力,曰:“以 难攻”;国好言,曰:“以易攻”。民易为言,难为用。国法作民之 所难,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国法作民之所易,兵 用民之所难,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故兴 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简则刑省。民不治则乱 ,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 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 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彊 ;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刑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 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 ;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 富者贫,国彊。三官无虱,国彊;而无虱久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则赏重, 赏少则刑重。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从六淫,国弱 ;行四难,兵彊。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 出一,则四难行。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民之所欲 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 则彊;彊而用,重彊。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疆 。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恶,然后致其所 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则志穷,志穷则有私,有私则有弱。故能生 力,不能杀力,曰:“自攻之国”,必削。故曰王者国不蓄力,家不 积粟。国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积粟,上藏也。
国治:断家王,断官彊,断君弱。重轻刑去,常官则治。省刑要 保,赏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则民断于心。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 成于家而行于官,则事断于家。故王者刑赏断于民心,器用断于家。治明则同,治闇则异。同则行,异则止。行则治,止则乱。治则家断,乱则君断。治国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彊,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彊。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