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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 - 竹书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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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

  〔一〕按《纪年》:……(燕)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九年,《订补》云:“当在晋烈公十三年。”案应列于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览》卷八七九引《史记》云:“晋烈公二十三年,(诗铭案:《存真》、《辑校》作“二十二年”,未详何据。)国大风,昼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辑校》入辑,以“今《史记》无此文,当出《纪年》”。《辑校》云:“《史记.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则烈公当卒于是年。(诗铭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后二十年为三家所迁。是当时以桓公为未成君,故《纪年》用晋纪元盖讫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则以魏纪元矣。《御览》引晋烈公二十二年,知《纪年》用晋纪元讫于烈公之卒。《史记》索隐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无七年以前年数,知《纪年》以魏纪元自武侯八年后始矣。”《辑校》以《御览》所引《史记》为晋纪最后一条,其下即为魏纪。《存真》亦引《史记》此条,云:“误衍一‘二’字。”列于晋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纪始于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记》决非《纪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详本书附录,不足以证魏纪起于何时。《晋书.束皙传》:“ 三家分〔晋〕,仍述魏事。”束皙亲预整理之役,当以其言为可据,魏纪应始于晋烈公十三年,即本条燕简公十三年“三晋命邑为诸侯”条。此说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辑校》误系此条于晋烈公九年,复见其后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诸条,遂避而不论,徒兢兢于魏武侯元年或八年为魏纪始年之争。至于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所谓“晋国灭,独记魏事”,盖以晋桓公之前,《纪年》仍记晋事,以后方独记魏事,与诸书所引《纪年》之文亦合。《纪年》魏纪应从魏文侯四十三年开始,当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晋烈公十三年,即《资治通鉴》之第一年,旧时所谓战国之始。

〔二〕《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烈公十二年,盖误以齐宣公卒年当烈公七年,见上。《辑校》改列于烈公十六年,是。此应列于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纪年》云:(魏文侯)五十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五年,误。案文侯初立在晋敬公六年,逾年改元,为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减六年则为三十年,是烈公元年为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时应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缓。 《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公子缓,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缓也。”列于魏武侯元年。《辑校》以为系“当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该年,非是,详后。

〔五〕《纪年》云:魏武侯元年,当赵烈侯之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六〕《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
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订补》引《秦始皇本纪》索隐,误为“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为“十二年 ”,(诸本皆作“十三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六。)期与《秦本纪》索隐合。实则所谓“十二年卒 ”,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谓“敬公立十三年” ,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计算方法之异。《存真》列于魏武侯三年,《
辑校》列于晋烈公十八年。案应列于魏武侯二年,当晋烈公二十二年。

〔七〕《纪年》以孝公为桓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颀立。”索隐:“《系本》云:孝公倾。《纪年》以孝公为桓公,故《韩子》有晋桓侯。”《存真》据此作“【(魏武侯)七年,晋烈公卒,次桓公立】”,云:“桓公,《韩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倾,见《史记》索隐。”《辑校》失收。

  《韩非子.喻老》有“蔡桓侯” ,《文选.七发》李善注引《韩子》作“晋桓侯”,与索隐合。《新序.杂事》有“齐桓侯”,据《
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新序》,亦为“晋桓侯”之误。盖昔人已不知晋有桓侯,遂误改为蔡为齐。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记扁鹊曾为赵简子疗疾,后“过齐,齐桓侯客之”。束皙云: “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小白后无齐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记》自为舛错。”(见《文选.养生论》李善注引)“二百八年”,时间不合,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疑误。此当属束皙考证竹书时随疑分释之语,盖据《
纪年》晋桓侯以驳《史记》舛误。

〔八〕《纪年》:(魏武侯)十一年,城洛阳及安邑、王垣。《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魏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存真》云:“洛阳当作洛阴,《史记》‘文侯攻秦,还筑洛阴’,是也。” 《订补》云:“案《魏世家》‘筑洛阴、合阳’,《六国表》作洛阳。”

〔九〕《纪年》为十八年。《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悼公八年卒。”索隐:“《纪年》为十八年。”《存真》列于魏武侯十一年,作“宋悼公(十八年)卒”。《辑校》同。《订补》云:“案《史记》《宋世家》及《六国表》,悼公皆作八年卒,当周安王六年,即《纪年》魏武侯之元年也。《
纪年》悼公十八年卒,此即据《史记》卒年推后算得,当周安王之十六年。”

〔一0〕《纪年》:(齐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十四年,《辑校》列于十八年,皆无说。现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魏武侯十三年。

〔一一〕《纪年》曰:翳三十三年,迁于吴。《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十七年。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薰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贤不欲为王,逃于山穴之中,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论衡.命禄》、《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见《庄子.让王》、《吕氏春秋.贵生》,并作“王子搜”。《贵生》:“越人三世杀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毕沅云:“案《竹书纪年》,翳之前,唯有不寿见杀;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为子所弑,越人杀其子,立无余,又见弑,立无颛。是无颛之前,方可云三世杀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记.越世家》索隐据乐资说,以搜为翳子无颛。此种传说,或为翳,或为搜,本无一定,不可执此以疑彼。

〔一二〕《十道志》曰:……《竹书纪年》作鲂子。 《太平御览》卷一六一郡部

  《竹书纪年》作鲂子。《太平寰宇记》卷六0赵州高邑县

  案:《御览》引《十道志》:“ 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鲂子。汉以为鄗县(鄗音犬各反),后汉复改为高邑。”《新唐书·艺文志》着录有“梁载言《十道志》十六卷”,当即此书。本条《存真》、《辑校》、《订补》失辑。《寰宇记》:“《史记》云:‘赵敬肃侯救燕,燕与中山公战于房。惠文王四年,城之。’是也。《竹书纪年》作鲂子。”《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年,作“赵与中山公战于访子 ”。《辑校》作“鲂子”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从《存真》系此。

  《订补》云:“案《赵世家》: ‘赵敬侯九年,齐伐燕,赵救燕。十年,与中山战于房子。’是救燕与战房子为二事,《寰宇记》引《史记》疑误。敬侯十年当周安王二十五年,《纪年》当魏武侯之二十年,朱氏系年即据之。”

〔一三〕(《纪年》曰):(于粤子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诸咎弑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记》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年。

  《订补》云:“‘粤滑吴’三字应属下读,滑吴当是地名。”非是。金文有《越王钟》、《越王予》,称“戉(越)王者(诸)召于○”(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补录页一至二),复有剑二(见容庚《鸟书考》)。一九五九年,淮南市八公山区蔡家岗更□二戈。郭沫若同志以“诸咎粤滑盖即此者召于 ○”(同上书页一),是。此以翳迁于吴,故谓之“吴人”。

〔一四〕《纪年》云:……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立初无余之。《
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作“初无余之”,《辑校》作“无余之”。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有“初”字(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五)。《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一年。

  “初无余之”,《史记.越世家》作“之侯”,索隐引乐资云“
王之侯即初无余之”,当出《春秋后传》,所云“初无余之”,即本《纪年》。

〔一五〕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订补》云:“案《韩世家》索隐明载为武侯二十一年,《史记》各本皆同。朱氏偶失察,其《
周年表》亦同误。”宋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作“二十二年”(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九),与《存真》合,此所谓“各本皆同” ,疑不尽然。但“二十二年”当误,从下文又云“二十二年”可知,见后。

〔一六〕《纪年》云: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魏武侯)二十二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史记.韩世家》索隐

  按《纪年》:……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晋)桓公十五年卒。《
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三年。《订补》云:“索隐明作‘
二十二年’,朱氏或据讹本《史记》,王氏偶未察,从之而误。”《
存真》所据《史记》与上举黄善夫本、彭寅翁本同,前后皆作“二十二年”,其中必有一误,朱氏因改后“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石印《遗书》本《辑校》作“二十二年”,不误。案晋桓公立于魏武侯七年,则桓公十五年当武侯二十二年,是年韩哀侯卒,韩若山立,《存真》误改。

  《史记.韩世家》:“韩严弑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索隐:“若山即懿侯也,则韩严为韩山坚也。”严古当作岩,故字为山坚。懿侯,《史记.六国年表》作“庄侯”,《纪年》又作“韩共侯 ”(
见后)。懿侯以哀侯被杀而立,应在当年改元,晋桓公十五年当韩懿侯元年。

  《史记》《六国年表》及《赵世家》皆谓赵敬侯在位十二年,卒于周烈王元年,相当于晋桓公十四年。据《纪年》,卒于桓公十五年,在位则应为十三年。《存真》列“赵敬侯卒”于魏武侯二十三年,云:“《纪年》桓公十五年,韩哀侯卒,赵敬侯卒。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以误改《史记》索隐“二十二年”为“二十三年”,此亦误推后一年。《辑校》系于二十二年,是。

〔一七〕《纪年》:……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索隐曰:‘ 在田侯剡立后十年。’又云:‘
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 又引《春秋后传》曰:‘田午弑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是所弑者即侯剡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辑校》列于二十一年,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又据索隐引《纪年》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而据《水经.瓠子水注》引,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十一年。宣公于是年卒,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后十年,当为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又案《魏世家》索隐引“齐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讹。)则桓公(即田午)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当在是年矣。年代参错,未知孰是。”《辑校》以晋烈公十二年当齐康公元年,本无误,然误从今本《纪年》以晋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实仅十八年)之故,下推相差四年,遂误以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十八年,因谓此后十年为梁惠王二年,实则此年应为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语合。《订补》云:“王氏既据索隐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推算桓公立年,则当在魏武侯二十二年,与朱氏相同,不应在二十一年。”是。又以晋年误推、计算参错之故,遂疑《
纪年》年代不合,误。

〔一八〕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史记.宋世家》:“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立。”索隐:“按《纪年》作桓侯璧兵。”《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四年,作“【宋桓侯璧兵立】”。《辑校》作“宋桓侯璧兵”,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又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补此条于周烈王三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周烈王五年,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补于周烈王三年,或更谓桓侯元年当周安王二十二年。宋国国君年次,《纪年》多阙,《宋世家》与《六国年表》亦多歧异。《六国年表》宋辟公元年当周烈王四年,即位当在前一年,洪氏、林氏本此。烈王三年于《纪年》当魏武侯二十三年,现姑列于此。

  《宋世家》索隐云:“《庄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蒙人止之,后为狂也。司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驱呼辟,故为狂也。’”《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庄子》略同。此不见今本,为《庄子》佚文。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辟’、‘璧’古今字,犹‘圭’与‘珪’耳。”洪颐烜《读书丛录》卷二云:“辟公既名辟兵,不得谥为辟公,当从《纪年》作桓公,‘辟’字即涉其名而讹。”《史记》误,《纪年》为是。

〔一九〕按《纪年》云: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史记.晋世家》索隐

  按《纪年》:武侯二十六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作“二十六年,武侯卒”。

〔二0〕《纪年》作(燕)简公四十五年卒。《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燕简公元年当晋烈公二年,四十五年当魏武侯二十六年,《
存真》、《辑校》列于是年。

〔二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元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水经.浊漳水注》

  《纪年》云:桓公二十年,赵成侯、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已后更无晋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韩共侯即韩懿侯。据《水经注》所引,索隐之“已后更无晋事”句,当属隐括之词,非《纪年》文。

〔二二〕《纪年》曰:惠成王元年,昼晦。《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引作“烈王六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
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仍引作“惠成王元年”,与今所据恒德堂本同。《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后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 ”条同。

〔二三〕按《纪年》云:……七(年)〔月〕,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七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四云:“此条当在魏武侯卒后。是役也,赵助公子缓,故赵谓韩除魏君立公中缓也。据《世家》为赵成侯、韩懿侯,……则此条当系于烈王六年,是为魏惠王元年。……中缓争立,当在此时。……余谓当在‘烈王六年,赵成侯、韩懿侯伐我葵’之上。”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改“ 七年”为“七月”,亦列于梁惠成王元年。《
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全文为:“武侯元年,封公子缓。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王伐赵,围浊阳。七年,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 ”《辑校》云:“案‘武侯元年’当作‘惠成王元年’ ,据本文自明。”因系此条于惠成王七年。据《水经.沁水注》所引(见下条),索隐之误不在“武侯元年” ,而在“赵侯种”之前脱“梁惠成王元年”六字,以及如《考订》所说,误“七月”为“七年”,其为钞刻之讹,抑司马贞节取《纪年》时之疏,今已不可知。参下条。

〔二四〕《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水经.沁水注》

  按《纪年》云:……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蔡,而惠成王伐赵,围浊泽。《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所引,诸本作“浊阳”,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作“浊泽”(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四页一二),从之。《史记.魏世家》亦作“浊泽”。《水经注》所引“伐我葵”,郦道元并引“司马彪《郡国志》‘山阳有鄈城’”为证。今《续汉书.郡国志》作山阳有“蔡城”,刘昭注:“
蔡叔邑”,则显非误字,与《魏世家》索隐所引“取蔡”合。此亦《
纪年》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盖山阳之古城或作“葵”或作“
蔡”,古文二字形近,释《纪年》者因一释“葵”,一释“蔡”,两本皆流传,故一本作 “葵”,一本作“蔡”。(“葵”、“蔡”之异,反映在续汉书.郡国志》上亦一本作“鄈”,一本作“蔡” ,其为司马彪书先后之异,抑传录者各据所知以改,今已不详,至少在南北朝时已有此异文。)《辑校》云: “索隐引作‘蔡’乃字之误”,非是。赵成侯名“种” ,见《史记.赵世家》,《世本》亦云:“成侯名种” (《史记.魏世家》索隐引),与《魏世家》索隐所引《纪年》合,而《水经注》引《纪年》作“偃”,或为二名。

  《史记.魏世家》:“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罃(诗铭案:即惠王。)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公孙颀自宋入赵,自赵入韩,谓韩懿侯曰: ‘魏罃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之乎?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说,乃与赵成侯合军,并兵以伐魏。战于浊泽,魏氏大败,魏君围。”《赵世家》:“(成侯)六年,伐魏,败□泽,围魏惠王。”□音浊,□泽即浊泽。此与《纪年》所记为一事,所谓“惠成王伐赵,围浊泽 ”,即惠成王被围于浊泽,与《魏世家》、《赵世家》合。

〔二五〕《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邺师败邯郸师于平阳。《
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败邯郸之师于平阳。 《太平寰宇记》卷五五相州临漳县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平阳乃近邺地名,盖韩以少卒夜去,而邯郸之师亦取道于邺而归,邺之守令要而击之,故败之于平阳。《汉书.郡国志》云:‘邺有平阳城。‘《水经.浊漳水注》云:‘漳水又迳平阳城北。’”

〔二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率师伐赵,围观,观降。《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伐赵”,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伐我”。戴校云: “案近刻讹作‘赵’”,所据实今本《纪年》。《存真》、《辑校》亦从赵、戴校本作“伐我”。《订补》云:“
案《史记.六国表》魏表:‘惠王三年,齐伐我观津。’齐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观。’今本《纪年》与《史记》合,诸家皆据之。然《纪年》异于《史记》者甚多,似以不改字为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二七〕徐广曰:《及冢纪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错出奔韩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案:《吕氏春秋.长见》:“吴起治西河之外,王错谮之于魏武侯。”《观表》同。《国策.魏策一》有“王钟”,“钟”,一作“
错”。前引《史记.魏世家》:“ 今魏罃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皆当为此魏大夫王错。错本罃党,其“出奔韩”之故未详。或说《魏世家》之“得”当训为“失”,古得失互训,则“得王错 ”当为魏罃失王错,致王错挟上党半国之力降韩与罃为敌,牵合《史记》、《纪年》,文字亦扞格难通,似迂曲。

〔二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郑城邢丘。《水经.济水注》

〔二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水经.渭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命秦子向为蓝田君。《太平寰宇记》卷二六雍州田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为蓝田君。 《长安志》卷一六蓝田县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五云:“蓝为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为蓝君也。当是 ‘秦’与‘泰’近,而‘泰’又与‘太’通,故《长安志》引《纪年》讹为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三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龙门三日。《水经.河水注》

〔三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贾率师伐郑,韩明战于阳,我师败逋泽北。《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辑校》皆作“ 我师败逋”,今本《纪年》同,疑皆误读《水经注》所致。或谓《水经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薮泽,以“泽北” 属下无主名。案“逋泽”即“圃田泽”,《水经.渠水注》云:“(渠水)历中牟县之圃田泽。”所引《纪年》亦有“入河水于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见下),皆可为证。昔人习见《纪年》所记战役常有“败逋”之语,因改“甫”或“圃”为“逋”。圃田泽在浊泽之北,地理亦合。

  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八云:“ 《笺》曰:谢云‘阳’一作‘韩’。守敬按:今本《竹书》作战于韩。徐文靖谓《水经注》战于阳,当是濮阳,而今本战于韩,盖濮阳本卫地,至是属之韩也。余谓郦氏所见《竹书》必是濮阳,故引证于此,若是韩字,非其引书之旨。”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韩明疑即韩朋,字相似,故误。明乃韩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订补》亦云:“案‘明 ’字疑为‘朋’之误,韩朋见《战国策.韩策》,即公仲,《韩非子.十过篇》作公仲朋,《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作韩凭。‘
凭’、‘朋’声近,通。又按韩朋见于《战国策》及《史记.韩世家》,在韩宣惠王、襄王之时。《济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韩明帅师伐襄邱 ’。当韩宣惠王之二十一年,与《史记》、《国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则距此又六十六年,恐无此长寿。疑此‘惠王五年’ 或是‘后五年’之误。”黄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国策》作“公仲明”、“韩明”,黄氏校勘札记云:“
鲍改‘明’作‘朋’。”是作“朋 ”者为鲍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马王堆所出帛书《战国从横家书.公仲倗谓韩王章》作“
韩傰”、“公仲倗”。

〔三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水经.渠水注》

  《汲冢纪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史记.魏世家》集解

  臣瓒曰:……《汲郡古文》云:惠王之六年,自安邑迁于大梁。《汉书.高帝纪》注

  《纪年》以为惠王九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汲冢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孟子.梁惠王上》正义

  案:《水经注》所引,永乐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为“都”,今本显王四年亦作“邦”,所据与大典本合。(所据今本为明天一阁本,王国维《疏证》作“都”。)《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说之误,昔人考辨甚明。然《纪年》所记虽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异。《存真》、《辑校》列于六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列于九年。《水经注》、《
史记》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 之语,或据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与《水经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无甲寅。共和以后年历较明,《纪年》用夏正,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已指出,似属可信。现列于六年。

  惠王迁梁以后称梁,载籍仍梁、魏并用,金文则称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铸布币,文为“梁充釿五十二尚□”、“梁充釿金尚 □”、“梁半尚二金尚□”(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卷首插图六),亦皆称梁,似尚未见称魏者。

〔三三〕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汉书.地理志》注

  臣瓒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左传.哀公十四年》正义

  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太平御览》卷一五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舆地广记》卷五东京开封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后,作“王发蓬忌之薮以赐民”。《
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作 “梁惠王废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本《纪年》系于周显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条后,《存真》据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列于徙都大梁之后,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与迁都有关,因列入该年。现姑列于“ 徙邦于大梁”条后。

  《汉书.地理志》:“(河南郡)开封,逢池在东北,或曰宋之逢泽也。”注:“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今浚仪有蓬陂忌泽是也。”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六云:“
逢忌之薮一名逢泽,此乃圃田之余波,被于梁城东北者,非宋之逢泽矣。《秦本纪》集解引徐广《音义》云:‘开封东北有逢泽。’正义引《括地志》云:‘逢泽一名逢池,在汴州浚仪县东南十四里。’”本条或引作“发”,或引作“废”,声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七年,《辑校》列于八年,应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纪年》云:……十二年,寺区弟思弑其君莽安,次无颛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越世家》索隐引乐资云“ 号曰无颛”,当出其所为《春秋后传》,亦本《纪年》。《存真》、《辑校》列于梁惠成王六年,应为七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三六〕《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太平御览》卷八0九珍宝部

  《纪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广韵》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发挥》卷二,见本书附录。

〔三七〕《纪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
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三八〕《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郸,取列人。《水经.浊漳水主》

〔三九〕《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郸,取肥。《水经.浊漳水注》

〔四0〕《纪年书》曰: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览》卷八四二百谷部

  案:《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存真》、《辑校》皆以为即《纪年》,误,详本书附录。

〔四一〕《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九年,与邯郸榆次、阳邑。《水经.洞过水注》

〔四二〕《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谓: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县。《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订补》云:“案万廷兰刻本《寰宇记》有‘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而无此条,或别本《寰宇记》有之。”案清干隆乐氏本、金陵书局本皆有此条,《存真》、《辑校》入辑。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纪年》自烈王六年,韩、赵迁晋桓公于屯留,以后更无晋事矣。此焉得云晋取乎?……‘晋’字疑衍。”《存真》云:“晋即魏也,以榆次、阳邑易泫氏也。”《订补》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称晋国。《战国策》称晋国者甚多,皆指魏国而言,与《孟子》相同。刘宝楠《愈愚录》四云:‘战国时晋地多入魏,故其称晋国也有四:有指魏境内晋地言者,有指魏境内晋都言者,有指魏国言者,有指魏都言者。’ 举证颇备,因文长不录。此‘晋’字殆亦是指魏国。” 《存真》、《订补》说是。

〔四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九年,王会郑厘侯于巫沙。《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韩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吕氏春秋》《任数》、《蕃为》、《处方》,《庄子.让王》,《国策.韩策》皆称韩昭厘侯,《韩非子.内储说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盖两字谥。《纪年》此称郑厘侯,他处亦称郑昭侯,见后。

〔四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为大沟而引甫水。《水经.渠水注》

  案:《太平御览》卷七二引《水经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与传世各本异。

〔四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阳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来归。《水经.青衣水注》

  案:《存真》云:“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边徼也。……瑕阳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来梁也。”

〔四六〕徐广曰:《纪年》东周惠公杰薨。《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一年。《存真》云:“《
史记》考王封其弟揭于河南,是为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于巩,是为东周惠公。《世本》名班,与此异。”金文有《东周左军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东周左○壶》(《善斋吉金录》三.五0),所铸圜币,文亦为“东周”。

〔四七〕《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至于怀、殷。《太平寰宇记》卷五四三怀州

  案:《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及丁,见本书附录。

  《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一年,盖据今本《纪年》,云:“此未详何年事。”现姑据《存真》系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四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龙贾率师筑长城于西边。《水经.济水注》

  案:《史记.魏世家》:“(襄王)五年,秦败我龙贾军四万五千于雕阴。”《秦本纪》:“(惠文君)七年,公子卬与魏战,虏其将龙贾,斩首八万。”即此龙贾。

〔四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师出河水以水长垣之外。《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出”,朱谋 □本“出”作“山”,笺曰:“
谢兆申云:宋本作楚师决河。”全祖望校本改为“决水”,赵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 。此条疑有脱讹。

〔五0〕《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涅。《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即长子之地也。《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十二年,郑取屯留、长子。《太平寰宇记》卷四五潞州长子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

  《御览》所引“即长子之地也” ,当为《竹书同异》之文。“涅”,永乐大典本、朱谋 □本皆作“沮”,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 ”。杨守敬云:“按涅城在武乡县西,距屯留、长子不远,‘沮’又与‘涅’形近,则改‘涅’是。今本《竹书》无‘涅’字,《御览》(一百六十三)、《寰宇记》引亦无‘涅’字,或因已误为‘沮’,不可解而删之。”

〔五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郑厘侯使许息来致地:平丘、户牖、首垣诸邑及郑驰地。我取枳道,与郑鹿。《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云:“案近刻讹作十三年。”《订补》云:“赵一清《朱笺刊误》云:‘《竹书纪年》是十一年。此即据之。’但今本《纪年》为周显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与朱本《水经注》相同,赵氏亦偶失考。”《存真》、《辑校》据戴校本,列于惠成王十一年,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系十三年。永乐大典本作“驰地”,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驰道”。《存真》云:“驰道,近刻《纪年》及《水经注》并作‘驰地’。王引之《经义述闻》以为驰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见《尔雅》)《存真》、《辑校》皆作“
驰道”,盖据戴校本。

〔五二〕《竹书纪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郑厘侯盟于巫沙,以释宅阳之围,归厘于郑。《水经.济水注》

〔五三〕按《纪年》:齐(幽)〔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魏世家》索隐所引“齐幽公”,当为“齐桓公”之误。《
存真》据此作“【齐桓公卒,次威王立】”。《辑校》作“齐威王立”。

  《纪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国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金文有《陈侯午敦》,铭文首称:“隹十又四年,陈侯午以群诸侯献金作皇妣孝大妃○器○○ 。”郭沫若同志云:“‘隹十又四年’者田齐桓公午之十四年。翁同书云:‘《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索隐曰:【《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则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铭考之,桓公实不止六年,索隐之言是也。所称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铭之‘十又四年’,足证《纪年》为是,而《史记》实非也。”(《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一八至二一九)

  《纪年》谓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当魏惠成王十三年,语本甚明。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隐于“威王始见”后注云“则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谓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虽仅十八年,在位实为十九年,此亦甚明。然《订补》据此,遂以威王即位于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谓“威王元年当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纪年》:鲁恭侯、宋桓侯、卫成侯、郑厘侯来朝,皆在十四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纪年》云……无颛八年薨,是为菼蠋卯。 《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四年,应为十五年。

〔五六〕徐广曰:《纪年》一曰鲁共侯来朝。邯郸成侯会燕成侯于安邑。《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十五年。据《史记》《六国年表》、《燕世家》,是时在位者为燕文公,与《纪年》作燕成侯者异。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为应作成侯,并以《燕世家》 “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隐所引“按《纪年》成侯名载” ,为司马贞“误植于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载○》等器,“字体不属战国初年,铭称燕侯载当系《纪年》之成侯载无疑”,因谓“《纪年》前有成公,后有成侯,明为二人。”(《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论似嫌武断。《纪年》佚文无燕文公,不得谓《纪年》即无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载○》等谓其字体不属战国初年,亦乏确证。郭沫若同志对《郾侯载○》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记.燕世家》有成公,当周定、考二王之际,在战国初年。”(《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二七)疑此处之“燕成侯”涉前之“ 邯郸成侯”而误,原文或为“文侯”。

〔五七〕《竹书纪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
元和郡县图志》卷八郑州原武县

  《竹书纪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将龙贾筑阳池以备秦。《太平寰宇记》卷一0郑州原武县

〔五八〕《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 《水经.济水注》

  案:《水经.济水注》:“自亥谷以南郑所城矣。《竹书纪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筑也。”《存真》、《辑校》据此作“郑筑长城自亥谷以南”,不加【】号,似《纪年》原文如此,非是。雷学淇《
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郑筑长城 ”。

〔五九〕《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伐郑,围焦城,不克。《水经.渠水注》

〔六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孙壮率师城上枳、安陵、山氏。《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
存真》作“山民”,注云:“‘民 ’一作‘氏’”,盖据戴校本。

〔六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邯郸伐卫,取漆富丘,城之。《水经.济水注》

〔六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齐师及燕战于泃水,齐师遁。《水经.鲍丘水注》

〔六三〕《纪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郸四曀,室坏多死。《开元占经》卷一0一

  案:《存真》作“邯郸四曀,室多坏,民多死”。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通考》、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引同。《辑校》作“邯郸四曀,室坏多死 ”,云:“《开元占经》一百一引作‘周显王十四年’ 。”与今所据恒德堂本作“惠成王十六年”者异。郝懿行《通考》、《存真.补遗》亦引作“显王十四年”,《集证》、《补证》则仍引作“惠成王十六年”,是《占经》或有两本,一本将魏纪年换算为周年,与前惠成王元年“昼晦”条同。

〔六四〕《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宋景○、卫公孙仓会齐师,围我襄陵。《水经.淮水注》

  案:《战国策.齐策一》:“邯郸之难,赵求救于齐。田侯召大臣而谋曰:‘救赵孰与勿救?’邹子曰:‘不如勿救。’段干纶曰:‘弗救,则我不利。’田侯曰:‘何哉?’‘夫魏氏兼邯郸,其于齐何利哉!’田侯曰:‘善。’乃起兵,曰:‘军于邯郸之郊。’段干纶曰:‘臣之求利且不利者,非此也。夫救邯郸,军于其郊,是赵不拔而魏全也。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邯郸拔而承魏之弊,是赵破而魏弱也。 ’田侯曰:‘善。’乃起兵南攻襄陵。七月,邯郸拔,齐因乘魏之弊,大破之桂陵。”

  《存真》列此条于桂陵之战后,《辑校》移于战前,《订补》从《存真》。据《战国策》,襄陵之围应在桂陵战前,《辑校》是。

〔六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齐田期伐我东鄙,战于桂阳,我师败逋。《水经.济水注》

  《纪年》谓之徐州子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于桂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七云:“田期即田忌。《史记.孙子列传》索隐谓王劭按《纪年》‘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桂陵’。《田齐世家》索隐于‘田臣思’下注云:‘《战国策》作田期思,《纪年》谓之徐州子期,盖即田忌也。’王氏、司马氏皆谓田期即田忌,是相传之旧说如此。盖名忌字期,邑于徐州,故云然也。”《义证》又谓《水经注》所说桂阳即桂陵,非是,以桂阳为桂与阳二地,王劭乃误据《水经注》之说,改桂阳为桂陵。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从其说(《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六六)。案《水经注》云“又有桂城”,其下即引《纪年》 “战于桂阳”为证,是桂城即桂阳;又在引《纪年》之后云“亦曰桂陵”,是桂阳亦即桂陵。据《水经注》之文“亦曰桂陵”一句,似指所引《纪年》而说,即一本 “桂阳”作“桂陵”,郦道元兼见两本,故有此语,而王劭所见,则仅为作“桂陵”之本。此当为和峤、荀勖本与束皙本之异,作“桂陵”者疑非王劭所误改。

  《史记.孙子列传》:“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齐威王欲将孙膑,膑辞谢曰:‘刑余之人,不可。’于是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计谋。田忌欲引兵之赵,孙子曰: ‘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救□者不搏□,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据其街路,冲其方虚,彼必释赵而自救。是我一举解赵之围,而收弊于魏也。’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与齐战于桂陵,大破梁军。”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所出《孙膑兵法》竹简,《擒庞涓》一篇记桂陵之战,称田忌为“忌子”;《陈忌问垒》一篇称“陈忌”,陈、田古通。

〔六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东周与郑高都、利。《水经.伊水注》

〔六七〕王劭按《纪年》云:宋剔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也。《史记.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云:“洪氏本在烈王六年,惠成王元年。然惠王十四年,宋桓侯朝梁,则洪氏误也。今移于此,俟考。”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系于烈王六年,云:“此条本脱,从《史记.宋世家》索隐引补,‘璧’下疑脱‘ 兵’字。”《存真》所谓洪氏本即此。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补于烈王七年,与洪氏同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十五年。《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

  《史记.宋世家》:“辟公三年卒,子剔成立。”以剔城为桓公之子,父子继位,其间无废夺事,与《纪年》、《韩非》等书大异。《韩非子.二柄》:“田常徒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 □。”又《内储说下》:“戴欢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而夺其政。”《外储说右下》:“子罕为出彘,田恒为圃池,故宋君、简公弑。”韩非所云“子罕”、“皇喜”即剔城肝,子罕为戴氏,戴氏夺宋犹田氏之代齐。苏时学云:“戴氏篡宋之说,杂见于《韩诗》、《淮南》、《说苑》诸书,而莫始于《韩非子》。《韩非子》曰:‘戴氏夺子氏于宋’,又曰:‘司城子罕取宋’,又曰:‘戴欢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者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杀宋君而夺之政。’韩非于此事固屡言之,而必与齐之田氏并言,明田氏与戴氏皆篡之臣也。而《吕氏春秋》于宋偃之亡,亦曰‘此戴氏之所以绝也’,不言子氏而独言戴氏,则战国之宋为戴氏之宋,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然韩非既言戴氏,又曰皇喜、曰子罕者何也?则戴其氏,而喜其名,子罕乃其字也。凡名喜者多字子罕,若郑之公孙喜字子罕是也。……或曰:戴氏之篡宋固然矣,然则其篡宋当以何时欤?按《纪年》云:‘宋易城肝废其君璧而自立。’璧者宋桓侯,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罕欤?”(见陈奇猷《韩非子集释》卷二页一一四至一一五)苏说是。“司城”、“剔成”一声之转,“罕” 与“
肝”同声通假。“司城子罕”、“ 皇喜”即剔城肝。

〔六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郑厘侯来朝中阳。《水经.渠水注》

  案:《国策.韩策三》:“昭厘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贤士也;韩与魏,敌侔之国也。申不害与昭厘侯,执珪而见梁君。……” 即此事。

〔六九〕《纪年》曰:惠成王十七年,有一鹤三翔于郢市。
               唐写本《修文殿御览》残卷

〔七0〕《纪年》:“姬”亦作“□”。《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昭侯)十年,韩姬弑其君悼公。”索隐:“《纪年》‘姬 ’亦作‘□’,并音羊之反。姬是韩大夫,而王劭亦云:不知悼公何君也。”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清殿本,皆无《纪年》二字(《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一0),惟汲古阁单刻本索隐有之,晚清金陵书局本、日本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据补。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补遗下列有“韩姬弑其君悼公”。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补于周显王二十年,所据为《史记.六国年表》。《存真》列于惠成王十七年,作“十七年,韩姬弑其君悼公”。诸家皆照录《韩世家》文,《集证》、《存真》作“姬 ”,洪、郝、林三家改“姬”为“□”。《辑校》删,《订补》补为“韩□【弑其君悼公】”。列于十八年。按韩昭侯十年,当魏惠成王十七年。

  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九云“余谓韩姬乃别一韩大夫,非韩□也,悼公非韩君也。考三晋迁晋静公于屯留后之十二年,郑取屯留,静公迁为家人。又历十一年,为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静公,至是被弑也。各国之君有二谥者甚多,静公在位二年而迁,故又谥悼。”《集证》更以“韩姬即是昭侯,韩为姬姓,故云韩姬”。案《晋世家》索隐引《纪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谓“已后更无晋事”,是司马贞所见《纪年》自此以后不记晋事,此处悼公自不得为晋静公。王劭见闻极博,已不知悼公为何君,当存疑。

〔七一〕(《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八年,惠成王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齐侯使楚景舍来求成。公会齐、宋之围。《水经.淮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有“ 公会齐、宋之围”六字,全祖望、赵一清校本亦有,戴震校本删,云:“原本及《竹书》皆无此语。”所谓“ 原本”即大典本,则固有此语,所据实仅今本《纪年》。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三0亦删。《存真》、《辑校》改“公”为“王”。

  《战国策.楚策一》:“邯郸之难,……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赵。邯郸拔,楚取睢濊之间。”即此景舍。

〔七二〕《竹书纪年》:梁惠成王十九年,晋取玄武、濩泽。《水经.沁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谓“玄武”为“泫氏”之误,“盖‘泫’以脱去水旁而为‘玄’,‘武’与‘氏’又以形近相似而误”。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九改“玄武”为“泫氏”。雷学淇《
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亦作“泫氏” 。《集证》、《考订》以“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见前),脱去“十”字,与此为一事。

〔七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年,齐筑防以为长城。《水经.汶水注》

  《竹书纪年》云:梁惠王二十年,齐闵王筑防以为长城。《史记.苏秦列传》正义

  案:正义所引“齐闵王”距此甚远,当误。惠成王二十年当齐威王七年,“闵”疑为“ 威”字之误,或“闵王”二字衍。

〔七四〕臣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固、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汉书.武帝纪》注

  《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水经.汝水注》

  瓒曰:《汲冢古文》谓: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其后有子南劲。《纪年》: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史记.周本纪》集解

  案:《史记.周本纪》集解引文,诸本皆脱“纪年劲”三字,据日本高山寺藏古写本补(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页八四)。《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盖从今本《纪年》,作“卫将军文子为子南弥牟,后有子南劲朝于魏。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辑校》析为二条,前条作“子南弥牟”;后条作“子南劲朝于魏,后惠成王如卫,命子南为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则分列为三条,一见卷五晋出公六年“卫子南弥牟 ”,云:“考《左传》是年弥牟立悼公,《史记》索隐引《纪年》亦有悼公立四年卒于越之文,或‘弥牟’下更有‘立悼公’三字,俟考。”一见同卷晋烈公二十年 “卫子南劲朝于魏”。一见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王如卫,命子南为侯”。诸书所引前为《汲冢古文》,后为《
纪年》,析为二条是,然前条系约举之辞,今姑从《存真》合为一条,同系于惠成王二十年。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案《大戴礼》有卫将军文子篇,卢辩曰:‘文子,卫卿也。《世本》曰∶卫灵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左传》以为弥牟也。’案鲁哀公二十五年《传》称 ‘公孙弥牟’,又有‘夺南氏邑’之语,杜注谓南氏,子南之子公孙弥牟也。又弥牟字子之,亦见哀二十五年《传》,杜注云:‘子之,公孙弥牟文子也。’又哀二十六年《传》:‘卫悼公立,南氏相之。’即弥牟。然则子南其氏,弥牟其名,子之其字,将军文子则其职与谥也。”

  《韩非子·说疑》有“卫子南劲 ”,与齐田恒、宋子罕、楚白公、燕子之等并列,称为 “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当即其人。所谓“ 援外以挠内”,与《纪年》所云朝魏、惠成王命之为侯合。田恒、白公、子之皆属由奴隶制转化为封建期间的变革人物,(见郭沫若同志《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奴隶制时代》页八至一0。)子南劲在卫国所为当亦与之相同。

〔七五〕《竹书纪年》曰:魏殷臣、赵公孙裒伐燕,还,取夏屋,城曲逆。《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系于惠成王二十三年,云:“此显王二十一年,赵肃侯二年也。……自惠王二十年归赵邯郸,与之修睦,故此年会于阴晋(诗铭案:指惠成王二十三年),与谋伐燕。必燕或侵轶中山,故魏约赵师共伐之也。”语多悬揣,系年亦本今本《纪年》。现姑从《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

〔七六〕《竹书纪年》:壬寅,孙何侵楚,入三户郛。《水经.丹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可系者”。今本作“(周显王)二十二年壬寅”云云,盖以其年干支为壬寅。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云:“《丹水注》引此本无年,壬寅是纪日,非纪年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六云:“显王元年为癸丑,则是年为甲戌,非壬寅也。……韩怡谓壬寅日也,上无时月,简有脱落,亦非。余案‘壬寅’当是‘王命’二字之讹,王指惠成王,孙何盖魏将也。”时尚无以干支纪年者,壬寅当指日,如前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洪颐烜、韩怡说是。现姑从《存真》列此。

〔七七〕按《纪年》:粤子无颛薨,后十年,楚伐徐州。《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应为二十五年。

〔七八〕《竹书纪年》曰:魏章率师及郑师伐楚,取上蔡。《水经.汝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
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史记.魏世家》:“(哀王)九年,与秦王会临晋,张仪、魏章皆归于魏。”索隐:“ 章为魏将,后又相秦。”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八云:“魏章魏公族,后仕秦为庶长,击楚于丹阳,卒归于魏而卒,详见《
秦本纪》及《六国年表》。”当即此魏章。

〔七九〕《竹书纪年》曰:孙何取□阳。《水经.颍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详何年事。”《
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八0〕《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五年,绛中地 ○,西绝于汾。《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梁武王”,朱笺云:“当作梁惠成王。”赵一清校本改,戴震校本仍作“梁武王”。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云:“戴仍作‘武王’,当是刊板之误。按梁有惠成王而无武王,今本《竹书》系此于周显王二十三年,适当惠成王二十五年。孔刻戴本作惠成王。”

〔八一〕《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水经.渠水注》

  《纪年》作逢泽。《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云: “徐广《史记音义》云:‘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陂。’ 陂,《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朱谋□本同。戴震校本改为“《汲郡墓竹书纪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云:“案近刻脱‘秦孝公会诸侯于’七字。”今本《纪年》有“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实为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经注》为依据。《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诸侯毕贺,会诸侯于泽,朝天子” 。集解:“徐广曰:《纪年》作逢泽。”据徐广《史记音义》所引,《纪年》原文当与《史记》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有关,戴震有见于此,又以今本《纪年》为可凭信,因讬诸永乐大典本以改《水经注》旧文,虽作伪,然亦有见地。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集解改为“ 徐广《史记音义》曰:秦孝公会诸侯于泽,《汲郡墓竹书纪年》作逢泽”。近是。

  《存真》据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会诸侯于蓬泽。”云:“‘蓬’亦作‘逢’。 ”《辑校》亦列于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会诸侯于】逢泽”。系年皆据《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年应为惠成王二十八年。《订补》云:“考徐广《音义》 ‘《纪年》作逢泽’,盖以明《史记》‘泽’之异文。不必《纪年》所记即此事,亦不必《纪年》记逢泽会与《史记》同年。”疑非是。

〔八二〕按《纪年》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威王十四年,田□伐梁,战马陵。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王劭:《纪年》云:……(梁惠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齐田□败梁于马陵。《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 宣王二年,田忌与孙膑、田婴俱伐魏,败之马陵,虏魏太子申,而杀魏将庞涓。”索隐:“《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

  《纪年》所记马陵之战,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为二条:“二十七年十二月,齐(威王十四年)田□伐我”;“二十八年,与齐田□战于马陵,【我师败逋】”。《辑校》则合为一条,云:“案《魏世家》索隐引‘二十八年,与田□战于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为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隐已改算为周正也。”《纪年》用夏正,何独于此二条改用周正,且记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条,皆为司马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辑校》之说实未允当。《订补》云: “案此事《魏世家》、《孟尝君列传》索隐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则《孙吴列传》之‘二十七年’,‘七 ’为‘八’字之讹。”然索隐所引尚有马陵之战在“威王十四年”一条,威王元年当梁惠成王十四年(见前),威王十四年正当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订补》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谓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条亦成为其二十八年说之佐证。《订补》推算有误,说已见前,“七”不得为“八”字之讹。马陵之战为当时一大战役,始于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决战则在次年,《存真》分别录为两条,是。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东败于齐,长子死焉。”长子为太子申,所云即马陵之战。《战国策.齐策一》:“田忌为齐将,系梁太子申,禽庞涓。”亦指是役。《史记》、《国策》皆谓此役擒杀魏将庞涓。一九七二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孙膑兵法》竹简,其《擒庞涓》一篇谓:“孙子弗息而击之桂陵,而擒庞涓。”是庞涓早在桂陵之战中见擒,与此异。

  《史记.六国年表》:“(周显王二十八年、齐宣王二年)败魏马陵,田忌、田婴、田 □将。”《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婴将。”集解“徐广曰:婴,一作□。”《战国策.魏策二》:“ 魏惠王起境内众,将太子申而攻齐,客谓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习于兵,田□宿将也,而孙子善用兵,战必不胜,不胜必禽。’”是田□为齐之名将,闻于敌国,此役实以田□为主,《纪年》于三田之中特书田□当得其实。田□亦称“□子”,《史记.楚世家》:“王所以战胜于徐州者,田□子不用也。□子者有功于国,而百姓为之用。”《田敬仲完世家》:“(齐威王曰):吾臣有□子者,使守高唐,则赵人不敢东渔于河。”《战国策.齐策》同。

〔八三〕《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穣疵率师及郑孔夜战于梁赫,郑师败逋。《水经.渠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穣疪”,朱谋□本作“穣苴”。戴震校本改作“穣疵”,云:“近刻讹作‘苴’。”《韩非子.内储说下》:“
邺令襄疵,阴善赵王左右。赵王谋袭邺,襄疵常辄闻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备之,赵乃辄还。”又《吕氏春秋.无义》:“公孙鞅以其私属与母归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无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审也。”注:“襄庛,魏人也。” 毕沅校本即据《竹书纪年》为说,谓“襄庛即穣庛”,是。《存真》作“穣疵”,据戴校本。《辑校》作“穣苴”,误。

〔八四〕按《纪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齐田□伐我东鄙;九月,秦卫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郸伐我北鄙。王攻卫鞅,我师败绩。《史记.魏世家》索隐

  《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齐田□及宋人伐我东鄙,围平阳。《水经.泗水注》

  《纪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卫鞅伐梁西鄙。《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八五〕《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济阳。 《水经.济水注》

〔八六〕《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水经.浊漳水注》

  《竹书纪年》:卫鞅封于鄡。《后汉书.光武纪》注

  《纪年》云: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史记.商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七云:“《商君列传》谓:‘鞅既破魏,封之于商十五邑。’‘于’读为乌,当即邬也。旧名止邬,今改曰商,故谓之商于。”《存真》云:“《汉书.地理志》钜鹿郡有鄡县,字亦作‘○’,音苦尧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县东,六国时为赵地,非鞅所得封也。祇以字形相乱,《水经注》、《后汉书》注于鄡县并引《竹书》,伪《纪年》亦改作‘鄡’,谬矣。”

〔八七〕《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水经.渠水注》

  《竹书纪年》云:惠王为大沟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舆地广记》卷五东京祥符县

〔八八〕《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迁于薛,改名徐州。《水经.泗水注》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故)〔改〕名曰徐州。《史记.鲁世家》索隐

  《纪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迁于薛,改名徐州。《
史记.孟尝君列传》正义

  案:《订补》云:“会注考证本《史记》作‘□’。张文虎《札记》云:‘案据集解、索隐,似即田常弑简公之□州。’”《孟尝君列传》正义所引当夺“一”字。

〔八九〕《纪年》云:与魏战岸门。《史记.秦本纪》索隐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秦本纪》:‘孝公二十二年,封鞅为列侯,号商君。二十四年,与晋战雁门。’索隐曰:‘《纪年》云:与魏战岸门。此云雁门,恐声误也。’”补为 “秦与魏战岸门”。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作“与秦战岸门”,改“魏”为“秦”,《存真》、《辑校》同。《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与晋战岸门”,当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订》、《存真》、《辑校》系年据此。案应为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书纪年》曰:秦苏胡率师伐郑,韩襄败秦苏胡于酸水。《水经.济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详何年事。”《
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现姑从《存真》列此。

〔九一〕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汲冢竹书》:魏惠王亦有后元。《史记.孝文本纪》索隐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集解

  按《纪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魏世家》索隐

  《纪年》说: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汲冢纪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语,出自荀勖,为《纪年》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杜预亦曾亲见竹书,二人之语当非臆说。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卷一既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预说。《存真》、《辑校》亦从杜说,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注亦仅引《后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其卒则在十七年,云:“案杜与荀、和同时,得见《竹书》,不应言有同异,《后序》 ‘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讹,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今从和氏说校正。”雷氏改“
六”为“七”以牵就集解引文,实从荀勖之说。二说之歧异,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为当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无哀王,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此盖节录荀勖《纪年叙录》之文。《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 哀王于《史记》襄王之子,惠王之孙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
纪年》以校正《史记》,以《史记》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并无歧异。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徐州相王”,见《史记.六国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其时惯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认前王,如夺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庆祝之意,决无当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诗铭案:“秦”原作“魏”,据《史记志疑》说改。)……十四年,更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纪》曰:“(显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称王。”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为元年,岂非以称王之故欤。”荀、杜之异,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决定改元时起算,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以荀勖语较含糊,疑有讹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称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即无“改元”二字。)所谓“后十七年卒”,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与《后序》所录《纪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间似无矛盾。

  现从《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九二〕按《纪年》:郑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纪年》云:韩昭侯之世,兵寇屡交,……《史记.申不害列传》索隐

  案:《订补》云:“按此乃王劭据《纪年》为说之词,当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于此。”

〔九四〕薛瓒注《汉书》云……《汲冢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水经.渠水注》

  瓒曰:……《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史记.赵世家》集解

  《汉书音义》云:臣瓒案……《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左传.定公九年》正义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三年,云:“诸书未引何年,洪氏补在显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陈氏云:‘当是赵肃侯十八年事’(惠王后元三年),今从之。”洪氏指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陈氏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集证》云:“余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并无伐赵之事,唯宣王十一年,与魏伐赵,赵决河水灌齐。《赵世家》肃侯十八年亦云:‘齐、魏伐我,决河水灌之。’大约俱在显王末年。”是陈氏亦未确指此役当在肃侯十八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后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后一年方为后元元年,《考订》即以三十六年为后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现姑从《存真》系此。

〔九五〕(按《纪年》):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十月,郑宣王朝梁。《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郑威侯即郑宣王,《纪年》亦称为韩威王(见后)。《韩非子》《说林》、《外储说右》、《难一》作韩宣王,《史记.韩世家》作宣惠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惠文君十三年当郑威侯八年,此条十月已称郑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谓“七年 ”不系月,而后有“五月”、“
十月”等字,“五月”上当脱“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九年。

〔九六〕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一年,云∶“洪氏据《卫世家》索隐补。”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周显王)四十四年,卫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条本脱。《史记.卫世家》:‘
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隐云: ‘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据《年表》补。 ”《存真》本此,除加【】号并删“四十四年”外,文与《校正》同。《辑校》作“卫孝襄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史记.六国年表》显王四十五年当“卫嗣君元年”,其立当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据此补。显王四十四年当惠成王后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书纪年》):十年,齐田肸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水经.河水注》

  《纪年》云:韩举,赵将。……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水经注》此条所引《纪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晋烈公”,似此三事皆属烈公,误。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云: “此事《水经注》引作晋烈公十年。索隐云:‘《纪年》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计相去七十八岁,不应有两田□,两韩举。考《赵世家》云:‘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丘。’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为肃侯之二十五年。盖《赵世家》误‘
五’为‘三’,《水经注》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至《韩世家》以韩举为韩将,则更舛矣。”《存真》、《辑校》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是。

  《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韩举则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韩举,赵将。盖举先为赵将,后入韩。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国年表》韩宣惠王八年亦书“魏败我韩举”。是韩举明为韩将。司马贞所据《纪年》当即《水经注》所引,以有“邯郸韩举”之文,因云“
韩举赵将”。案《纪年》叙战役或以师举,或以将举。陈梦家谓“邯郸韩举”,“邯郸” 即赵师,“韩举”即韩将韩举,不得解为“赵将韩举” 。《六国年表》本年于韩记“魏败我韩举”。于赵记“ 赵武灵王元年,魏败我赵护”。邯郸之师其将为赵护,与韩举显为两人。(
《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三七。)此役实为齐、魏联师攻赵,《战国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齐、魏之兵以伐赵,梁君与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战败也,悉起兵从之,大败赵氏。”据《纪年》,是役韩助赵,韩举见获。

〔九八〕《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 。《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 (齐)宣王七年,田婴使于韩、魏,韩、魏服于齐。婴与韩昭侯、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盟而去。”索隐: “《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赵绍祖《
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昭侯当为威侯,宣王当为威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会韩昭侯、齐宣王于平阿。”《辑校》作:“十一年,【会韩威侯、齐威王于】平阿。”

〔九九〕(《纪年》)又云:(梁惠王)后元十三年,会齐威王于鄄。《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诸本或作“鄄”,或作“甄”。《吕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于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于鄄,将服于齐也。 ”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九云:“甄,齐邑名,即《春秋》庄公十四年会于鄄者。本为卫邑,赵成侯尝取之,此时属齐。字有涓坚真震四声。”《存真》作“鄄”,《
辑校》作“甄”。

〔一00〕(《纪年》以为):梁惠王后元十三年四月,齐威王封田婴于薛。十月,齐城薛。……婴初封彭城。《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列“婴初封彭城” 于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云:“
此司马贞据《纪年》为说,非本文。”《存真》系于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十五年。现从《辑校》。

〔一0一〕(《纪年》):(梁惠王后元)十四年,薛子婴来朝。《
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0二〕(《纪年》):(梁惠王后元)十五年,齐威王薨。《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一0三〕《竹书纪年》曰:燕人伐赵,围浊鹿。赵武灵王及代人救浊鹿,败燕师于勺梁。《水经.滱水注》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五年,云:“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订补》云:“今本《
纪年》此事在周显王十七年,当梁惠王十九年。按赵武灵王即位在梁惠王后十一年,此时为赵成侯二十三年,何得云‘武灵王’?其误灼然。雷学淇《义证》四十据《赵世家》‘武灵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语,系于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证,疑难强定。”现姑从《存真》列此 。

〔一0四〕古书《纪年》篇,……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纪年》,已见前,此不具引。

〔一0五〕《汲郡竹书纪年》曰: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水经.济水注》

  徐广曰:《汲冢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宜〔晋〕阳曰河雍,改向曰高平。《史记.秦本纪》集解

  徐广曰:《纪年》云:魏哀王四年,改阳曰河雍,向曰高平。《
史记.赵世家》集解

  《括地志》云:……《纪年》云:郑侯使辰归晋阳、向,更名高平。《史记.范睢列传》正义

  案:《史记.秦本纪》集解引作 “魏哀王二十四年”,《辑校》云:“案《纪年》终于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旧藏天养钞本《秦本纪》正作“四年”(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五页五一),据删。《史记.赵世家》集解所引,宋景佑本、蜀大字集解本、绍兴本、耿秉本、明游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三页四0),宋黄善夫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作“魏哀王”。《辑校》作“魏襄王 ”,盖据殿本。案徐广以今王为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一0六〕《纪年》曰:今王四年,碧阳君之诸御产二龙。《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 周烈王六年,林碧阳君之御人产二龙。”当本《纪年》。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碧阳’二字费解,《山海经.东山经》云:‘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阳。’郝懿行疑碧阳君即斯水之神。”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碧阳,地名;君,僭号也。是时诸国封其臣皆称君,此碧阳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经》有碧阳山,荒远,疑非是。”

〔一0七〕《纪年》又云:子之杀公子平。《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存真》云:“《燕策》:‘燕王哙既立三年,举国属子之。子之三年,燕国大乱,将军市被、太子平谋攻子之。储子谓齐宣王曰:因而仆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因北地之众,以伐燕。燕王哙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为昭王。’《齐策》:‘韩、齐为与国,张仪以秦、魏伐韩,齐将救之。田臣思曰:不如听之。子哙与子之国,百姓弗戴,诸侯不与,秦伐韩,楚、赵必救之,是天以燕赐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举燕国(“三”当作 “五”)。’则伐燕之为齐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记》,于齐之世系夺去两代,遂使齐宣不与燕哙相当,自不得不以伐燕属之齐湣。生史迁后者,唯迁是从,于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齐湣败燕,盖刘向所改。)《孟子》之书不可读。自宋以来,纷如聚讼,若《黄氏日钞》、(以《梁惠王篇》伐燕,为易王初立齐取十城;《公孙丑篇》伐燕,为湣王乘子之之乱。不知燕文公卒于梁惠王后二年,乃齐威王之二十五年,则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资治通鉴》(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节外生枝,或断鹤续凫,岂知真古文《
纪年》确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此《纪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辑也。请为读《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哙七年,齐宣王六年。”

〔一0八〕《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记.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五年。

  《史记.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伐燕。士卒不战,城门不闭,燕君哙死,齐大胜,燕子之亡。”集解:“徐广曰:‘《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骃案:《汲冢纪年》曰:‘齐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 《史记》所据者为《国策.燕策》,误改“宣王”为“ 湣王”。《国策.齐策》亦记是役,见前条。《史记.田敬仲完世家》据策文,又改“齐王”为“桓公”,以为“桓公五年”事。或谓“桓”、“宣”字相近,司马迁既以伐燕之役为湣王事,乃以意移于桓公,当时所据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说,又移以为桓公之五年,疑是。

  金文有《陈璋壶》,铭为:“隹主五年,奠□陈○再立事岁,孟冬戊辰,大臧□孔陈璋内(入)伐匽(燕)亳邦之只(获)。”(见陈梦家《美帝国主义劫掠的我国殷周铜器集录》A746)所记为齐伐燕之役,陈璋入燕都,获此战利品。器为燕物,刻□乃齐人所加。陈梦家以“隹主五年”为宣王之五年,所记即是役(同上书)。唐兰先生则以为齐湣王五年事(见《战国纵横家书》页一四一)。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发现中山国大墓,所出铜器,铭文亦记是役,如方壶铭中有“郾(燕)故君子徻(哙),新君子之,不用礼义,不顾逆顺,故邦亡身死”之语,盖中山预于是役,“择郾吉金,铸为彝壶”,盖以俘获之物改铸为器者。

〔一0九〕徐广曰:《纪年》云:立燕公子职。《史记.六国年表》集解

  徐广曰:《纪年》亦云尔。《史记.赵世家》集解

  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史记.赵世家》索隐

  案:《史记.赵世家》:“(赵武灵王)十年,……齐破燕,燕相子之为君,君反为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集解:“徐广曰:‘《纪年》亦云尔。’”索隐: “《
燕系家》无其事,盖是疏也。今此云‘使乐池送之’,必是凭旧史为说,且《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存真》据此作“【赵召燕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辑校》作“赵立燕公子职”。皆列于今王五年。

  《国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国大乱,百姓恫怨。将军市被、太子平谋,将攻子之。……太子因数党聚众,将军市被围公宫,攻子之,不克。(将军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将军市被死已殉国。……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为燕昭王。” 杨宽先生以“将军市被及”五字为衍文(《战国史》页一0三),是《史记.燕世家》集解、索隐引《六国年表》云:“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诗铭案:今本刊去“太子”二字,误。)是《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皆称太子平已死,其后被立为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为太子平。《国策》简札讹舛,《史记.燕世家》照录策文,又有窜改,以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实则市被本太子平之党,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将军市被,二人皆“死已(以)殉国”。《燕策》称所立者为“公子平”,称“公子”而不称“太子” ,其误当在“平”字,《燕世家》则改“公子”为“太子”,益滋混乱。(《战国策》鲍彪、吴师道校注本更据《燕世家》之文改“公子”为“太子”,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职之误,《燕世家》又承其讹也。”是。

  近世出土燕国兵器,有“郾(燕)王职”□,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于山东之益都、临朐,此“郾王职”即公子职,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于山东,当为伐齐时所遗留。

〔一一0〕《纪年》曰:……周隐王二年,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太平御览》卷八八0咎征部

  案:干宝《搜神记》卷六:“周隐王二年四月,齐地暴长,长丈余,高一尺五寸。”当本《纪年》。今本《纪年》以隐王为赧王,注云:“《史记》作赧王,名延,盖赧、隐声相近。”《搜神记》卷六所记,多录自他书,按时间先后为次,见于《纪年》者凡五条,属宣王、惠王、隐王、哀王、烈王。隐王次于惠王之后,哀王之前,当非赧王。东周诸王多异称,《世本》、《史记》、《汉书.古今人表》、《帝王世纪》所记往往不同,此隐王当为惠、哀之间某王之异称,今已不详。以隐王为赧王,盖始于今本《纪年》,所据当亦为《御览》。《御览》此条所引凡二事,第一事为“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辑今本《纪年》者系第一事于周显王五年,《史记.六国年表》魏惠成王七年当周显王五年,为辑者所据。至第二事,辑者之意以为《御览》既列于惠成王七年之后,则隐王自当为显王以次之周王。显王之次为慎靓王,与隐王不似;慎靓王之次为赧王,赧、隐声近,遂以隐王为赧王。辑者亦非有意作伪,观注自明。案《御览》引《纪年》一条两事者,非有先后之别,如卷九六八所引两事,第一事在晋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与此条同。昔之治《纪年》者习于今本之说,皆以隐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六年。盖据今本《纪年》以隐王即赧王,现从旧说,姑系于此。

〔一一一〕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景翠围雍氏。韩宣王卒。秦助韩共败楚屈丐。又云:齐、宋围 □枣。《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韩宣王二十一年卒,当魏襄王六年,应系于此。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战国策.楚策》曰:‘齐、秦约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赂齐。’《秦策》:‘周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珪,官为柱国。’ 盖翠亦楚之显者也。”《存真》云:“《六国表》:‘ 韩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围景痤。’痤,即翠也。”《史记.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张仪诳楚,楚攻秦,与秦战丹阳。秦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楚怀王十七年)。’《韩世家》:‘与秦共攻楚,败楚将屈□,斩首八万于丹阳(宣惠王廿一年)。’然则《纪年》当云韩助秦,今云秦助韩,传钞讹也。”屈□即屈丐。据《秦本记》,是役以秦为主,不记韩事,《存真》说是。

  一九七三年,湖南长沙所出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苏秦谓陈轸章》:“齐、宋攻魏,楚回(围)翁(雍)是(氏),秦败屈□,胃(
谓)陈轸曰:……今者秦立于门,客有言曰:魏王胃(谓)韩倗、张义(仪):煮枣将榆(渝),齐兵有(又)进,子来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支)也。……”此章亦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齐宋攻魏”,《世家》无“齐宋” 二字,“煮枣将榆”作“煮枣将拔”,说陈轸者为苏代而非苏秦。所记是役与《纪年》合。

〔一一二〕王劭案:《纪年》云:……(齐)宣王八年,杀王后。《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七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威王)三十三年,杀其大夫牟辛。”索隐:“徐广曰:‘一作夫人。 ’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纪年》云:‘齐桓公十一年,杀其君母;宣王八年,杀王后。’然则‘夫人’之字,或如《
纪年》之说。”今本《六国年表》作“大夫”,已为后人所改。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据《世家》,桓公称公,威王称王,则王后似谓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一一三〕《竹书纪年》曰:襄王七年,韩明率师伐襄丘。《水经.济水注》

〔一一四〕《竹书纪年》:魏襄王七年,秦王来见于蒲□关。四月,越王使公师隅来献乘舟,始罔及舟三百,箭五百万,犀角象齿焉。《
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旧都,其北有长版,为邑之险要,故曰蒲版。魏既献河西之地于秦,因险设关以备秦寇,故曰蒲版关,此魏之界上关也。后其地入秦,改曰临晋关。……《秦本纪》曰:‘惠王后元十二年,王与梁王会临晋。’《魏世家》亦云:‘六年,与秦会临晋。’盖会在此年孟春,《史记》误以为前年。”

〔一一五〕《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又按《纪年》,则谓之褚里疾也。《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今王八年。

  《史记.樗里子列传》:“昭王元年,樗里子将伐蒲。”索隐:“按《纪年》云:褚里疾围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与此合。”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二九云:“或谓惠王是武王之误,则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订补》云:“考秦惠王后为武王,武王后为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则与《史记》不同,索隐不当云:‘事与此合。’故此‘惠王’疑是‘ 武王’之误。如此,据《六国表》纪年推算,事当系在今王十二年,与秦围皮氏役亦相合。”蒲为卫邑,《史记.六国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记有魏“围卫”,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围攻卫国。《战国策.卫策》: “秦攻卫之蒲,胡衍谓樗里疾曰:‘公之伐蒲,以为秦乎?以为魏乎?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矣。卫所以为卫者,以有蒲也。今蒲入于秦,(诗铭案:原作“魏”,据《
史记.樗里子列传》索隐改。)卫必折而入于魏(又案:“而入”据索隐引补)……。’ ”策文所记正谓卫处于秦、魏围攻之下,秦围攻蒲急,卫必降魏。魏得卫则强,即所谓“为魏则善,为秦则不赖”,樗里疾因解蒲围去。据《纪年》、《国策》、《六国年表》,秦、魏围卫,秦解蒲围,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纪年》之文不误,而误在“事与此合” 之“合”字,疑“合”为“异”字之误。胡衍之说樗里疾,《樗里子传》亦系于秦昭王元年,盖误围蒲与围皮氏在同一年。秦围皮氏,《纪年》在秦昭王元年,与《史记》合,详后。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云:“褚里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里地名,疾名也。《史记》作‘樗里’、‘□里’。疾居褚里,故曰‘ 褚里疾’。后为庶长,曰‘庶长疾’;受封于严,曰‘ 严君疾’。”

〔一一六〕《纪年》云:八年,翟章伐卫。《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战国策.赵策四》:“翟章从梁来,甚善赵王。赵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辞不受。 ”是翟章本魏将,后入赵。

〔一一七〕《竹书纪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水经.洛水注》

〔一一八〕《纪年》云:(张仪)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史记.张仪列传》索隐

  案:汲古阁单索隐本作“安僖王 ”,宋黄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游明本作“令王”。索隐引《纪年》当作“安僖王”,所据为束皙本。后人以束皙所云《纪年》终于魏安僖王之说不可信从,因改为“哀王”或“今王”。“令王”为 “今王”之讹,今本《穆天子传》荀勖序录亦误“今王 ”为“令王”,“今”之为“令”形近而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今王九年。

  《存真》、《辑校》皆引《史记.韩世家》索隐,为“集解”之误。集解引徐广曰:“ 《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然尔时张仪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四以“张仪已死十年”为《纪年》文,《存真》、《辑校》同。然细绎集解所引,《纪年》文当止于 “楚人败”,此后为徐广之语。《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年,张仪死,《秦本纪》及本传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当十年,徐广所据当为《史记》。古人记年,非如今人之实算,如据《纪年》则当为十一年。《校正》、《存真》、《辑校》疑误。

〔一一九〕《竹书纪年》:(襄王)十年,楚庶章率师来会我,次于襄丘。《水经.济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十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九年”。戴校云:“ 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辑校》列于九年,所据为戴校本。

〔一二0〕《竹书纪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风,河水溢酸枣郛。《水经.济水注》

〔一二一〕《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孙爰率师伐我,围皮氏,翟章率师救皮氏围。疾西风。《水经.汾水注》

  案:《存真》云:“疾盖人名,西风地名。(《魏策》:秦、楚攻围皮氏,楚背秦而与魏,樗里疾怒,欲与魏攻楚。)”其意盖以“
疾”即樗里疾。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以“公孙爰”为樗里疾。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亦云:“《纪年》或称之褚里疾,或称之为公孙爰,爰假作缓疾之缓,与疾名字相应。”(《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九四)果如此说,则本条“救皮氏围”之“围”字当属下读,作“围疾西风”。《订补》云:“按此文‘公孙爰帅师’,明非樗里疾为将,则‘ 疾’不当指樗里子也。且上文无褚里疾名,此言疾,于文例亦不合。西风地名,亦未见他证。疑此文当读‘翟章救皮氏围。句。疾西风。句。’疾西风是记天异,与上‘大霖雨,疾风’文相类,可证。本与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记异在同年遂并书于下,《水经注》引或误及之。”《订补》之说较长,从其标点。

  魏襄王十二年当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所出秦简《大事记》系“攻皮氏”于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续二年,次年魏“城皮氏”(见后),即此,非如《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三年(表当秦昭王元年)所记“秦击皮氏,未拔而解”,仅在一年之内。

〔一二二〕(《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三年,城皮氏。《水经.汾水注》

〔一二三〕《纪年》云:秦内乱,杀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壮。《史记.穣侯列传》索隐

  案:《史记.秦本纪》:“(昭王二年)庶长壮与大臣诸公子为逆,皆诛,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诗铭案:“诸”下原有“侯”字,据日本藏古钞本删。)《存真》、《辑校》据此列于今王十四年,应为十三年。

〔一二四〕《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水经.伊水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纶氏。《后汉书.黄琼传》注

  《竹书纪年》云:楚及秦伐郑,围纶氏。《太平寰宇记》卷四西京颍阳县

  案:《存真》、《辑校》、《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及《国名纪》丁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订补》云:“《黄琼传》作‘楚及秦伐郑’ 。”案《黄琼传》:“琼至纶氏,称疾不进。”李贤注因引《竹书纪年》“楚及秦伐郑纶氏”以释“
纶氏”二字。如以此属下读为“纶氏今洛州故嵩阳县城也”,则注引《纪年》失指,亦与他书所引《纪年》不合,疑笔误。《伊水注》,《订补》误为《颍水注》,《存真》、《辑校》不误。

  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四0亦列于今王十五年,与“翟章救郑”(见下条)合为一条,云:“《战国策.周策》曰:‘楚师在山南,吾得将为楚王属怨于周。’《赵策》曰:‘秦有楚而伐韩,有韩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见也。’又曰:‘秦攻楚,休而复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谓楚王苟来,举玉趾而见寡人,必与楚为兄弟之国,必为楚攻韩、梁,反楚故地。’又曰:‘秦、楚为一,东面而攻韩。’《楚世家》曰:‘怀王二十年,合齐而善韩。二十四年,倍齐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赂于楚,楚往迎妇。二十五年,怀王入与秦昭王盟约于黄棘,秦复与楚上庸。’ 据策记诸说与《纪年》皆符,盖此时秦楚复合,故同往伐韩也。”吾得楚将,《存真》云:“案《渚宫旧事》:‘张何谓吾得曰:何能令公贵于三柱国,请为公说王曰:吾得出于晋国,好廉而善剑,不如使其掌客。遂言于怀王,王从之。’是吾得为怀王时人也。”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水经.河水注》

  臣瓒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汉书.地理志》注

  《汲冢古文》:翟章救郑,次于南屈。《太平寰宇记》卷四八慈州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存真》列于今王十五年,云: “元文未引何年,今从雷氏本。”指雷学淇《
考定竹书纪年》。《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今姑从《存真》系此。

〔一二六〕《纪年》作晋阳、封谷。《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史记.魏世家》:“(哀王)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阳晋、封陵。”索隐:“《纪年》作晋阳、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晋阳、封谷。”《辑校》同,唯于“晋阳”前所录《魏世家》文加〔〕号。

〔一二七〕《竹书纪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郸命吏大夫奴迁于九原,又命将军、大夫、适子、戍吏皆貉服。《水经.河水注》

〔一二八〕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史记.苏秦列传》集解

  按《纪年》作胥。《史记.苏秦列传》索隐

  案:《史记.苏秦列传》:“决宿胥之口。”集解:“徐广曰:《纪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隐:“按《纪年》作‘胥’。”《史记》作“宿胥”,《纪年》作“集胥”,其异不在“ 胥”字。疑索隐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于今王十七年,云:“未详何年事。”《辑校》附于 “无年世可系者”。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二隐王元年“燕子之杀公子平”条云:“按《战国策.燕策》苏代说燕王决宿胥之口下,鲍彪引徐广注曰:‘《纪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识于此。”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亦据鲍彪所引,附于周显王三十一年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则系于梁惠成王十二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现姑从《
存真》列此。

  《史记》诸本皆作“魏救山”,无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辽远,无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鲍彪所据亦为徐广注,非有他本,“中”字当系臆补。吴师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广注又改“救”为“敖”,删“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词。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今当从作敖山为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阙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条当有讹脱。

〔一二九〕《竹书纪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来,会王于釜丘。《
水经.济水注》

〔一三0〕徐广曰:……《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史记.韩世家》集解

  案:《史记.韩世家》:“于是楚解雍氏围。”集解:“徐广曰:……《周本纪》赧王八年之后云:楚围雍氏。此当在韩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纪年》于此亦说楚入雍氏,楚人败。”又《甘茂列传》:“楚怀王怨前秦败楚于丹阳,而韩不救,乃以兵围韩雍氏。韩使公仲侈告急于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隐:“
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围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围雍氏,韩求救于秦,是再围也。刘氏云:此是前围雍氏,当赧王之三年。《战国策》及《纪年》与此并不同。”索隐引《战国策》、《纪年》及本传以证刘伯庄《史记音义》之非。所称《纪年》当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谓“又围雍氏”。《甘茂列传》:“(秦)乃下师于殽,以救韩,楚兵去。” 与《纪年》合。《存真》、《辑校》皆列于今王十九年。

〔一三一〕其《纪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 ……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称谥,谓之今王。《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按《汲冢纪年》终于哀王二十年。《史记.魏世家》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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