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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八十一 - 通典

历史今天:1988年11月15日 巴勒斯坦独立宣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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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八十一

  礼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礼三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 天子为母党服议 天子吊大臣服议 天子为大臣及诸亲举哀议 国有大丧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议 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为母服议 公主服所生议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议 诸侯及公卿大夫为天子服议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议 皇太后长公主及三夫人以下为天子服杖议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议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 童子丧服议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 皇后为亲属举哀议 为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 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 蕃国臣为皇后服议 天子将吏为皇后附
    天子为庶祖母持重服议汉 东晋 宋
  汉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并居重服。
  东晋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徐广议:“左氏春秋母以子贵,成风称夫人,文公服三年之丧。凡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固宜遂服。若嫌礼文不存,则宜从重,同于为祖母后齐缞三年。百官一周。”广又寻按汉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称虽尊,而据非正体,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谓齐服为安。”徐野人云:“若以鲁侯所行失礼者,左传不见讥责,而汉代持服,与正嫡无异。殷太常所上服事,于礼中寻求,俱无明文。然仆之所言,专据春秋也。”车胤答云:“汉代皆服重。且大体已定,此当无复翻革耶!”于是安帝服齐缞三年,百寮并服周。于西堂设菰庐,神武门施凶门柏历。

  宋庾蔚之谓:“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耶?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谷梁已自为通。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子不代祭’,谷梁传言‘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古今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服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薨服议晋 宋
  晋惠帝愍怀太子以庶子立为太子,及薨,议疑上当服三年。司隶王堪议:“圣上统绪,无所他择,践祚之初,拜于南郊,告于天地,谒于祖庙,明皇储也。正体承重,岂复是过。”司隶从事王接议:“
愍怀太子虽已建立,所谓传重而非正体者也。依丧服及郑氏说,制服不得与嫡同,应从庶例。天子诸侯不为庶子服,圣上于愍怀无服之丧。难者曰:‘君父立之,与后所生同矣。焉有既为太子而复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丧服,庶子为其母缌,不言嫡子为其妾母,而曰庶子为其母,许其为后,庶名犹存矣。’”
  宋庾蔚之谓:“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为之斩缞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

    天子为母党服议后汉 魏 宋
  后汉光武舅光禄大夫樊宏薨,帝亲临丧送葬。和熹邓太后新野君薨,时安帝服缌,百官素服。
  魏太和六年四月,明帝有外祖母安成乡敬侯夫人之丧。即甄后母也。太常韩暨奏:“天子降周,为外祖母无服。”尚书奏:“汉旧事亡阙,无外祖制仪。三代异礼,可临毕,御还寝,明日反吉便膳。”尚书赵咨等奏:“哭敬侯夫人,张帷幕端门外之左。群臣位如朝。皇帝黑介帻,进贤冠,皂服。十五举声则罢。”诏问汉旧云何?散骑常侍缪袭奏:“后汉邓太后新野君薨时,安帝服缌,百官素服。安帝继和帝后,邓太后母即为外祖母也。但太后临朝,安帝自藩见援立故也。又按,后汉寿张恭侯樊宏以光禄大夫薨,宏即光武之舅也,亲临丧葬。准前代,宜尚书、侍中以下吊祭送葬。”博士乐详议:“周礼,王吊,弁绖,锡缞。礼有损益,今进贤冠,练单衣。”又诏:“当依周礼,无事更造。”蜀谯周云:“天子、诸侯为外祖父小功,诸侯嫡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统;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母、妻所不敢降,亦不降。”

  宋庾蔚之谓:“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

    天子吊大臣服议周 魏 晋 大唐
  周制,司服职:“掌王之吉凶衣服,王为三公六卿锡缞,为诸侯缌缞,为大夫士疑缞。其首服皆弁绖。”君为臣服吊服。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也。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也。疑缞,十四升缞也。” 郑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也。无事其布,哀在外也。疑之言拟也,拟于吉。”
  魏蒋济奏:“会丧不宜去冠。奏事者上言,前会故镇军朱铄丧,自卿以下皆去冠,以布巾帕额,使者、侍中、散骑则不。皆非旧法。夫冠成德之表,于服为尊。唯君亲之丧,小敛之前,与服罪之人去冠。其余礼仪,虽齐缞之痛,有变无废。今为吊去冠,甚违礼意。”下博士评议。博士杜布议,以为:“论语曰:‘羔裘玄冠不以吊。’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汉去玄冠代以布巾,亦王者相变之仪,未必独非也。古礼野夫着巾,古者军礼韦弁冠,今者赤帻,此明转相变易,不可悉还反古。今宜因汉氏故事。又按汉仪注,诸侯王薨,天子遣使者往,皆言使者素服。又礼自天子下达于士,临殡敛之事,去玄冠,以素弁。君子临丧,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冠,代之以素。是以汉中兴,临丧之事与礼合。自是之后,或言临丧,使者常吉服布巾。以为使者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示不纯吉。侍中、散骑诸会丧,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诏从布议。吴射慈丧服图:“天子吊三公,弁绖锡缞。吊大夫士,皆弁绖疑缞。吊畿内诸侯,弁绖缌缞服。”

  晋挚虞云:“凡使吊祭,同姓者,素冠帻,白练深衣,器用皆素。异姓者,服色器用皆不变。”

  大唐之制,如开元礼。

    天子为大臣及诸亲举哀议后汉 魏 晋 东晋 大唐
  后汉明帝时,东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门亭发哀。
  魏大司马曹真薨,王肃为举哀表云:“在礼,大臣之丧,天子临吊。诸侯之薨,又庭哭焉。同姓之臣,崇于异姓。自秦逮汉,多阙不修。暨光武颇遵其礼,于时群臣莫不竞劝。博士范升上疏称扬以为美。可依旧礼,为位而哭之,敦睦宗族。”于是帝幸城东,张帐而哭之。及钟太傅薨,又临吊焉。

  晋武帝咸宁二年诏:“诸王公大臣薨,应三朝发哀者,逾月举乐;其一朝发哀者,三日不举乐。”按挚虞决疑注云:“国家为同姓王、公、妃、主发哀于东堂,为异姓公、侯、都督发哀于朝堂。”

  东晋元帝姨广昌君丧,未葬,中丞熊远表云:“按礼‘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书符,冬至后二日小会。臣以为广昌君丧殡日,圣恩垂悼。礼,大夫死,废一时之祭。祭犹可废,而况余事。冬至唯可奉贺而已,未便小会。”诏以远表示贺循。循答云:“按古者君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缞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杜蒉讥之。咸宁诏书,宜为定制。 ”

  大唐之制,如开元仪。

    国有大丧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议魏 晋
  魏晋故事:“问:‘今以宗室为监公主丧使者,应着何服?’卞搉答:‘国有大丧,使者所服,礼无正文。事义相准,以为奉命监丧,宜服练素。’又问博士:‘济北嗣子应袭封,今有大丧,为故应遣使者拜?’卞搉答:‘按春秋之义,国有丧,未葬,不爵大夫。自非有故不得已,皆须葬毕。’”
    天子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为母服议汉 晋
  汉戴德丧服变除曰:“天子诸侯之庶昆弟与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饮食思慕犹三年。”
  晋贺循丧服要记曰:“公之庶兄弟父卒为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又天子诸侯贱妾子为其母,厌于父,不得制缞粗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处饮食言语,心丧三年。”刘智释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

    公主服所生议宋
  宋庾蔚之云:“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余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于厌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议晋 宋
  晋谯王司马恬问范宁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 答曰:“昔男子外有傅,内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断云:“礼疑从重,笃至敬也。存同所生,没成路人,于情未可。今勒小功,长奉烝尝,以同子道。再周,乃参吉事。言制则不亏礼文,言情即不乖师资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为他妾子,便当始终如所生,其亲母则同出母耳。若用古礼,当练冠麻衣,既葬除之。”车胤云:“大夫为庶母慈己者,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谯王所命,不为乖礼。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

    诸侯及公卿大夫为天子服议周 汉 晋 大唐
  周制,丧服斩缞章:“诸侯为天子,天子至尊也。”马融曰:“
天下所尊,故曰至尊也。 ”
  汉戴德丧服变除云:“臣为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素冠,其余与子为父同。 ”郑玄变除云:“臣为君,不笄纚,不徒跣。”

  张祖高问:“士服天王云何?要记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说士,恐有脱误。郑云‘士服君亦斩缞’,无明文,而杂记云:‘士居垩室’,此则士制周耶?士下吏服士,恐亦应同。”谢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斩缞,礼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垩室,制周。要记非脱误,是简略耳。”

  晋尚书问:“天子崩,于今台书令史以上,为皆服斩缞之服不?”博士卞搉、应琳议:“礼,命士以上皆服斩。台书令史,列职天朝,皆应服斩。”又问:“天子崩,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导从,应易服制不?”卞搉答:“礼,庶人在官者服齐缞三月。又,近臣服斩。导从出入,皆应从服。”又问:“服随君轻重,今司隶服斩,下吏服齐,为合礼意不?”卞搉答:“凡臣从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诸侯,以礼相况,轻重宜矣。”又问:“礼,义服不从。今司隶为君斩缞,义服也,下吏为从不?每降一等,当谓君丧其亲者耳。古今行事复云何?”搉答:“礼,庶人为国君齐。今则不服。然吏若都官从事,有职司于丧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义耳。义服不从,谓近臣服君斩服之缞,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称导从,指谓近臣。”

  魏晋故事云:“又问:‘诸二千石长吏见在京城,皆应制服不?’博士卞搉、杨雍、应琳等上云:‘礼,臣为君斩缞。自士以上见在官者,皆应制服。’”

  大唐元陵遗诏:天下人吏,敕到后,三日释服。晋贺循云:“ 吏者,官长所署。”伏以公卿百寮,不同人吏,准礼,臣为君服斩缞三年。按高宗实录,昭陵臣下丧服,皆准汉文帝故事三十六日。又按高宗崩,服纪轻重,亦依太宗故事。中宗、睿宗时,臣下丧制,并所遵守。据礼及故事,今百官并合准遗诏二十七日释服。其小祥内,百官并无假日,每日平明,诣延英门,进名起居,不入正衙。至临时,赴西内,哭讫各归。至小祥日,去首绖,着布冠。其日早,集于西内哭。望日及大祥,又赴西内哭。大祥日,除缞冠杖等,服惨公服,至山陵时,却服本缞服,事毕除之。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服议周 汉 东晋
  周制,丧服:“穗缞裳,牡麻绖,既葬除之。”马融曰:“绖带从大功制度。小功言澡麻,是言牡麻,知从大功也。既葬除其服,天子七月葬,不言七月者,言同时而除也。”穗者小功之穗。理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 穗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穗,今南阳有邓穗也。穗缞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穗缞也。其服在小功之上,欲着其缕之精粗。升数在齐缞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诸侯之大夫为天子。传曰:“何以穗缞也?诸侯之大夫接见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人不服可知。
  汉戴德云:“穗缞七月之服。诸侯之大夫,始闻天子之丧,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屦无絇,从诸侯哭于朝。张帷为次于官舍门外,别外内,食蔬食,有盐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穗布缞裳,十一升白布冠,缨、缘皆十一升,带亦如之,一辟广三寸,偶结于前。绖用枲麻。首绖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故。”

  石渠礼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大夫之臣为国君服何?’戴圣对曰:‘诸侯之大夫为天子当穗缞,既葬除之。以时接见于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无接见之义,不当为国君也。’闻人通汉对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闻其为国君也。’又问:‘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禄,反无服,何也?’闻人通汉对曰:‘记云“仕于家,出乡不与士齿”,是庶人在官也,当从庶人之为国君三月服。’制曰:‘从庶人服是也。’又问曰:‘诸侯大夫以时接见天子,故服。今诸侯大夫臣,亦有时接见于诸侯不?’圣对曰:‘诸侯大夫臣,无接见诸侯义。诸侯有时使臣奉贺,乃非常也,不得为接见。至于大夫有年,献于君,君不见,亦非接见也。 ’侍郎臣临、待诏闻人通汉等皆以为有接见义。”吴射慈云:“始闻丧,去吉冠,着素弁,十五升布深衣,从其君哭太庙阼阶下,袒絻即位,成踊,袭绖,吉屦无絇。张帷为次于其所舍,别内外,蔬食饮水,牡麻绖。至成服,服四升半穗布缞,缕裳细而疏,其冠八升,缨带中衣领袖缘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逾月复吉。”又徐整问射慈曰:“诸侯之大夫,时会见乎天子,故为穗缞七月,不知此大夫时以何事而得见也?若远国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尝及见天子,亦为服不?”答曰:“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会见天子,故言时会。虽未会见,犹服此服。士已下则无服。”

  东晋简文帝崩,镇军府问参佐纲纪服。邵戬答曰:“礼,臣为君服,皆斩缞。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又礼,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先儒以为,非达官谓官长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与畿内之人同,齐缞三月。按参佐无除者,宜用此礼。又礼,诸侯之大夫会见天子者,为天子服穗缞七月。按今纲纪,虽或被除敕,犹古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见北面时君,无二君之道,宜依穗缞之制。其无除敕,又未尝会见,则宜无服。”

    皇太后长公主及三夫人以下为天子服杖议
魏 晋 东晋 宋 大唐
  魏晋故事:“问:‘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斩,诸长公主及诸君崇阳园循容服制之宜。’卞搉等议:‘按礼,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依礼则公主宜服斩而不杖。礼,君夫人为长子三年,妾为君之嫡子与夫人同。则崇阳园循容宜三年。’又问:‘太后及公主应杖不?’卞搉、应琳议:‘礼,为夫杖,自天子达,皇太后应杖明矣。妇为舅姑,礼无杖文,皇后不应杖也。君之丧,夫人、世妇在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如礼。三夫人已下皆杖。’”
  东晋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

  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也。

  大唐天宝七载五月,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准礼出嫁后,各降本亲一等,今并降为第二等,臣以为执礼故亲,有亏恒典。伏请一切依服属等第为定,不在降服限,仍请永为恒式。”奉敕依。

    诸王女孙女为天子服议魏 晋
  魏晋故事:“博士卞搉、应琳等议:‘按礼,诸侯之夫人为天子,其服齐缞,本无服者也,犹从夫而同。今王始于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轻明重,依诸兄弟之义;所服至尊,疑当服重。王诸女,依诸侯兄弟礼,则应服斩也。孙女幼,未及于礼;若欲服,宜依诸侯之制。’”
    宗室童子为天子服制议魏 晋 大唐
  魏晋故事曰:“‘皇子广陵王年十一,孙为祖服周,当为臣服?从本亲服?皇弟吴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当倚庐,服成人礼,着何帻服?’应琳议:‘按礼丧服,诸侯为天子斩。今广陵王列土建国,古之诸侯,宜从臣例。又礼,童子不居庐,不杖不菲。广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应居庐。古但有冠无帻,汉始制帻,可如今服卷帻。’”
  大唐元陵之制,孙为祖齐缞周年,臣为君斩缞三年。今伏准遗诏,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臣下并从释服。皇孙既是齐缞周年服,礼“有嫡子无嫡孙” ,其服并合从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释服。释服后,以惨公服,至山陵时,却服初齐缞服,事毕即吉服。

    童子丧服议周 汉 晋 宋
  周丧服经曰:“童子唯当室缌。”马融曰:“童子未成人也。”郑玄云:“童子,未冠之称。”室宗之嫡子。杂记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未成人者,不能备礼。当室则杖。
  汉戴德变除曰:“童子当室,谓十五至十九,为父后,持宗庙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余与成人同。礼,不为未成人制服者,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缞绖不以制度,唯其所能胜。”

  晋刘智释疑曰:“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缞抱之。其余亲,八岁则制服矣。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蜀谯周丧服图:“童子不降成人,小功亲以上皆服本亲之缞。童子不杖不庐,不絻不麻。当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吴徐整问:“为姑姊长殇在大功,下殇在小功,为姊下殇已下絻。六七岁未成童子,为父母不杖不庐不菲,至重犹尚不备。今此何以越得为姊殇服,备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岁儿未能称此缞麻。 ”射慈答:“六七岁虽未为童,其姊死,故宜着布深衣。”

  宋庾蔚之谓:“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耶?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云: “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其旁亲一等,与出降为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天子后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何缘独服之耶?”
  晋贺循云:“诸侯女以为天王后,以尊还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随天王而降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缞。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邦人为君之长子三年也。

    皇后为亲属举哀议晋 隋 大唐
  晋褚太后为从弟举哀,博士王臻等议:“于至尊是族舅,虽不及举哀,可从太后举哀于朝堂。”又云:“太后前为褚卫军刘夫人举哀于式干殿,至尊于朝堂,今宜依故事。”
  尚书王彪之议:“若至尊自应举哀外族于朝堂,是也。自若不举哀,唯应从太后远出朝堂。未喻其礼,谓从举哀之礼,自中朝迄于中兴,朝廷已粗有常仪。至尊为内族于东堂举哀,则三省从临;为外族及大臣于朝堂举哀,则八座丞郎从临。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仪,又尽家人之礼。二三情敬,实兼参臣子。今不应自举哀者,谓应从太后临于式干殿,太后位西面东向,至尊位北面南向。”

  隋制,皇太后、皇后为本服内亲及宾,一举哀。

  大唐制,如开元礼。

    为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晋
  晋博士徐禅上恭皇后大祥忌日临哭事:“太学礼官谓至尊行先后之丧,亦同齐缞,今再周及忌日,无复祥变之事,谓不可躬行。臣按无经传明文,则不应出。若晦日东堂举哀,由朝廷参议,而事无指条。”
  兼侍中徐众议:“按博士议,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议,至尊东堂举哀,群臣诣陵哭。臣按礼为王后服,无三年之制。左传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三年而后娶,达子之志耳。礼丧大记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文子之丧既除,越人来吊,受于庙门之外,垂涕洟而不哭,明丧既过无哭。礼不诣墓,而接于庙外。今后服既过,至尊无缘举哀,群臣不应诣陵而哭也。”

  博士许翰等议:“按礼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玄曰:‘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练祥也。凡人子之生,必有天父地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后,于礼是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杜元凯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今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在圣躬也。乃同先帝先后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丧三年矣。今圣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晋 宋
  晋国子博士王翼云:“按礼无明文,依准郑制齐缞。诸妇诚非五属,然缘成亲,夫属子道,则妻亦妇道矣,不得不制亲属之服。”
  故孝后崩,庾家访服。博士王昆议:“五服之内,一同臣妾,宜准小君服周。”侍中高崧答以为,皆准五属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缞,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见在五属之内,亦服周。”护军江虨音斌云:“按贺公记,天子诸侯,五属之内,虽不服职为臣,皆服斩缞,为夫人则齐缞周。天子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异,但文有详略耳。子侄服周,诸妇非复五属之例,谓当从降夫一等。”郑弥云:“诸妇宜从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妇亦宜同于臣之妻。与王后无准,虽欲宁戚,于大典有阙。”

  宋庾蔚之谓:“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缞,与王后有服则宜齐缞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晋 宋
  晋孝武帝太元中,琅玡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徐邈以为有服,记有其证:“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又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 吴徐整问云:“经言为夫人、君,不道为其妻,然则公卿诸侯之妻,不为皇后服耶?”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则宜服周。礼,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妇。其受命,则不宜无服。”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 ’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缞,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 ‘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缞,夫人齐缞,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玡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缞之周。”

    蕃国臣为皇后服议天子将吏为皇后附○晋 宋
  晋恭皇后崩,时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太学博士谢诠按:“仪礼,诸侯之大夫为周王穗缞,至葬除,有正文。传曰:‘诸侯之大夫,时接见于天子也。’至于周王后崩,无丧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诸侯大夫宜服穗缞,称情为得。”又刺问云:“ 昔元、明二帝崩时,朝臣皆服斩缞,诸国臣穗缞七月。今朝臣既为皇后齐周,则国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穗缞也。”谢诠答曰:“穗缞止于七月,故无降。错综记例,亦谓应有服,正疑于无降耳。按伯叔母与伯叔父,恩义有深浅,而服亦同齐。曾祖与宗子母、妻,服无差降。推此,则何必皆降乎,将以取节于既葬,故无等耶?”
    宋庾蔚之谓:“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于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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