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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 历史军事

历史今天:1991年5月4日 百岁老画家朱屺瞻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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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 春秋前期,国 野界限仍然存在,服兵役 纳军赋 足“国人”即奴隶主和平民的权利和义务。中期以后,战争不断扩 大,对兵员、军赋的需求增加,促使各国改革兵役制度。周襄王七年 (的645),晋国“作麦田”的同时“作州兵”,打破国、野界限,开创 *“野人”当兵的先例。此后,鲁、郑、楚等国相继在改革田制的基础 上,“作丘甲”、“作丘赋”、“量入修赋”,将征兵征赋范围扩大到野鄙 地区。“丘枝”之制逐渐普及于各国,野中居民也必须按并田制出 兵、纳赋 服兵役的年龄,国中居民为18——60岁,野中居民为15— 65岁。春秋末期,井田制日趋瓦解,军赋再次扩征,昏国始“用田赋”.晋国六卿也实行“田赋”制,即按田亩数量征兵、征赋,其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生活在军事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相结合制度下的农民,平时生产和参加军训,战时聚集成军,在太庙命将,发放车马、甲胄、兵器,战毕解甲归田,保留着官兵于农的传统。中小以上 贵族充任甲士、他们一般不参加生产劳动,平时身佩兵器,从事习 武和各种军事活动,或参与政务,战时则为军队骨干,并充任各级 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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