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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隐晋书卷四 - 九家旧晋书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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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隐晋书卷四

  瑞异记 史通书志云。王隐后来加以瑞异。斯则自我作故。出乎胸臆。而诸书所引。则又有作石瑞记。或作名瑞记者。其瑞异分记云。不能定也。故除别录引作石瑞记。及实见为石瑞记外。姑依晋书五行志前后录出。以俟考。
元康五年十月。武库灾。焚累代之宝。文选关中诗注。

苍梧太守吴臣据郡邑。不恭王命。孙权遣步骘为交州喻臣。臣照镜不见其头。骘因入斩之。御览三百六十四。

咸宁三年起居注。载炖煌郡上金洞中生金。百陶不消。可以切玉。御览八百十。

甘卓家金匮鸣。声似槌镜。清而悲。师言金匮将离。是以悲鸣。寻而卓下吏将军周虑等。承望王敦意害卓。 御览七百十三。

贾后作颉字髻。太子见易之象也。御览百四十八。

惠帝元康六年。陈国有鸡生雄鸡无翅。既大。坠坑而死。王隐以为雄者胤嗣子之象。坑者地事为母象。今鸡生无翅坠坑而死。此子无羽翼。为母所陷害乎。于后贾后诬杀愍怀。殆一作此。其应也。宋书志二十四。 晋书志十七。

咸宁元年。洛阳太祖庙中。有青气。占者云。以为东莞王后当有天子。后改封琅玡。江东之应也。御览十五。

建兴四年。丞相府督军令史淳于伯刑于建康市。百姓喧哗。咸曰伯冤。于是大旱三年。御览八百七十九。

大兴元年。河水竭断百余步。两头深浅如故。中绝不流。开元占经第一百卷。

洛中歌何德真。二人共披一幡。牵离奈何。左校令成夔以为德真将死也。御览八百十九。

惠帝时谣曰。二月尽。三月初。桑生裴雷柳叶舒。书钞引作华生襄藩柳叶舒。

荆笔杨版行诏书。宫中大原此下有司字。马几作原为作几。驴。既而杨骏荆王反。御览六百六。

元康九年。是时童谣曰。东宫马子莫聋●。前至腊月缠汝□。同上一百四十八。

愍帝初时有谣曰。天子在何许。近在豆田中。类聚八十五。 御览八百四十一。

王浚在幽州。谣曰。幽州城门使藏户。中有伏尸王彭祖。御览五百四十九。

枣嵩用事于王浚时。谣曰。十囊五囊入枣郎。同上七百四。

石勒时有谣云。一杯食。有两匙。石勒死。人不知。 同上七百六十。

泰始元年。白麟见。群兽皆从。改年曰麟嘉。类聚九十八。 案晋书帝纪。泰始元年有麟见事。未闻改年曰麟嘉。惟载记吕光传。太元十四年麟见金泽。百兽从之。光以为瑞。僭即三河王位。年号麟嘉。

咸宁五年。白麒麟见平原。同上。

太康六年。荆州送两足虎。时尚书郎索靖议称半虎。博士王铨为文曰。般般白虎。观衅荆楚。孙吴不逞。金皇赫怒。同上九十九。

中宗诏问王隐曰。荆州送两足虎。其征何为也。隐曰。谨案先臣铨传。太康时两足虎。因作诗以讽。铨意以为晋金行也。金在西方。其兽为虎。虎有四足。犹国有四方。无半势而又见获。将有愍怀之祸也。占经一百十六。

王浚居幽州。有狐踞浚府门中。翟雄入厅事。遂为石勒所杀。御览八百八十五。

太康十年。洛阳宫西宜秋里。门东向南壁石生地中。始高三尺。如香炉形。人多祀之。编珠一。

永康元年。襄阳郡上言得鸣石钟。钟字当依晋五行志作撞。闻七八里。御览五十一。

怀帝永嘉元年。有玉龟出灞水。唐类函二十五。

石勒乡里所居原上地中。石生日长。类铁之象。御览五十一。

元康九年夏。桑生于东宫西厢。日长尺余。数日枯。 御览百四十八。

永嘉元年。洛阳城内东南角广里中。地陷。中有二鹅。其一苍者飞。其一白者不能飞。问博士不能对。陈留孝廉浚仪董养。字仲道。闻而叹曰。昔周所会盟狄泉。即此地也。今有二鹅。苍者胡象。后胡当入侮。白者讳也。言国家之象。书钞。 称名瑞记。

王浚居幽州。翟雄入厅事。遂为石勒所杀。御览八百八十五。

元康九年正月。月晕。赤黄数重。御览百四十八。

元康九年。晋书五行志作永康元年。 三月尉氏雨血。同上。

祖约为豫州。府内地皆赤如丹。其后果凶。占经四。

东海王越自阳成帅甲士四万。京邑移徙。次许昌。以冯嵩为左司马。越领豫州牧。三月四日。日有赤光散流。其光若血下流。其光之所照皆赤。则七十二日。大夫不忠。青色。则六十三日。诸侯骄蹇。黄色。五十四日。昏刑。庶孽中官之辈谋作奸。白色。四十五日。卿士伏兵。四夷并动。黑色天子临危。命在四方。占经五。

元康九年。三月十八日。荥阳、河南、颍川、繁霜杀桑及桃李杏花。御览百四十八。

元康九年三月。城中有音声若牛。出许昌城。占经十四。 御览百四十八。

苏峻外营将表曰。鼓自鸣。峻自斫鼓曰。我乡里时有此则空城。有顷。诏书征峻。世说注四。

元康九年十一月。天连日大风。发屋折树。御览百四十八。

郭洗牛生犊。两头八足。御览八百九十八。

太宁元年。黄雾四塞。王敦之应也。御览十五。

太康五年。龙见武库井中。车驾亲幸。有喜色。内外咸议曰。当贺。刘毅独表旧典无贺龙之礼。诏报、政德未修。庆贺之事。宜详依旧典。御览五百四十三。

齐王冏辅政。太安元年。有妇人诣大司马门寄产。吏驱之。妇人曰。我截齐便去耳。言毕不见。识者闻而恶之。至二年谋反诛。御览三百七十。

齐王冏为大司马。十二月有白头老人走入司马府。大呼。有大兵起。不出甲子旬。即收都卫考问。竟考死。 占经一百十三。

元康九年三月。宋志作正月。日中有若飞燕者。积数月乃消。汉中平中亦有此变。皆为太子也。以为愍怀废死之应。宋书志二十四。御览一百四十八。

镇南刘弘以故刺史王毅子、衡阳太守矩、为广州。矩至长沙。见一人。长大。着白布单衣。自一无自字。上有白字。又一上无白字。而有自字。持奏在岸上。矩省奏云。京兆杜灵之。仍入船共语。称叙稀阔。矩问君京兆人。何时发来。答曰。朝发。矩怪问京兆去此数千。那得朝发今到。杜答云。仆今在天上。京兆去此乃数万。何止数千乎。类聚七十九。 御览八百八十三。

苏韶字孝先。安平人也。仕至中牟令。咸宁初亡。韶伯父承为南中郎军司而亡。诸子迎丧到襄城。韶伯父第九子节。梦见卤簿。行列甚肃。见韶使呼节曰。卿犯卤簿。罪应髡刑。节俛受剔。惊觉摸头。循见头发视截如指大。明暮与人共寝。梦见韶曰。卿髡头未竟。即复剃如前夕。其日暮自备甚谨。明灯火设符。刻复梦见韶髡之如前夕者五。节素美发。五截而尽。此节亦依见御览三百七十三称王隐晋书。间六七日。不复梦见。后节在车上。昼日见韶自外人。乘马着日黑介帻黄疏。一作练又、八百十七引作绢。单衣白袜丝履。凭节车辕。节谓其兄弟曰。中牟在此。兄弟皆愕视。无所见。问韶君何由来。韶曰。吾欲改葬。即求去。曰当更来。出门不见。数日又来。兄弟遂与韶坐。节曰若必改葬。别自敕儿。韶曰。吾将为书。节授笔。韶不肯。曰死者书与生者异。为节作其字像胡书也。乃笑。即唤节为书曰。古昔魏武侯。浮于西河而下中流。顾谓吴起曰。美哉河山之固。此魏国之宝也。吾性爱好京洛。每往来出入。瞻视邙一作●。山上乐乎哉。此万世之基也。北背孟津洋洋之河。南望天邑济济之盛。此志虽未言语。铭之于心矣。不图奄忽。所怀未果。前去一作至。 十月。可一作便。速改葬。在军司墓次。买数亩地便自足矣。此节亦略见御览五百五十四。称王隐晋书。节与韶语。徒见其口动。亮气高声。终不为傍人所闻。延韶入室。设坐祀之。不肯坐。又无所飨。谓韶曰中牟平生好酒鱼。可少饮。韶手执杯饮尽。曰佳酒也。节视杯空。既去。杯酒乃如故。前后三十余来。兄弟狎玩。节问所疑。韶曰。言天上及地上事。亦不能悉知也。颜渊卜商。今见在。为修文郎。凡有入人。鬼之圣者。今项梁成。贤者吴季子。节问死何如生。韶曰无异耳。死者虚。生者实。此其异也。节曰。死者何不归尸骸。韶曰。譬如断卿一臂以投地。就剥削之。于卿有患不。死之去尸骸如此也。节曰。厚葬以美坟垄。死者乐乎此否。韶曰无在也。节曰。若无在。何故改葬。韶曰。今我诚无所在。但欲述生时意耳。弟曰。儿尚小。嫂少。门户坎轲。君顾念否。韶曰我无复情耳。节曰有寿命否。韶曰各有。节曰。节等寿命。君知之否。曰知。语卿也。节曰。今年大疫病何。韶曰。刘孔才为太山公。欲反。擅取人以为徒众。北帝知孔才如此。今已诛灭矣。节曰。前梦君剪发。君之卤簿导谁也。韶曰。济南王也。卿当死。吾念护卿。故以刑论卿。节曰。能益生人否。韶曰。死者时自发意念生。则吾所益卿也。若此自无情。而生人祭祀以求福。无益也。节曰。前梦见君。岂实相见否。韶曰。夫生者梦见亡者。亡者见之也。节曰。生时仇怨。复能害之否。韶曰。鬼重杀。不得自从。节下车。韶大笑节短。云似赵麟舒。麟舒短小。是韶妇弟也。韶欲去。节留之。闭门下锁钥。韶为之少住。韶去。节见门故闭。韶已去矣。韶与节别曰。吾今见为修文郎。守职不暇得来也。节执韶手。手软弱。握觉之。乃别。自是遂绝。御览八百八十三祗称晋书。 广记三百十九鬼四明标王隐晋书。

夏侯恺字万仁。病亡。恺家宗人儿狗奴素见鬼。见恺数归。欲取马及其弟阮公。将去。阮逃狗奴家解喻。及冬得止。恺长子统向其家说。昨梦人见缚。与力大争。尔乃得解。语讫。合门忽有光明如昼。见恺着平上帻、单衣入坐。坐如平生。坐西壁大床。悲笑如生时。声讫。便切齿作声言。人易我门户。诬统藏人袒衫见缚。赖我遣人救之。得解。将数十人。大者在外。小行随恺。阮牵床离壁。恺见语阮。何取床。又说家无主不成居。阮答何不娶妻。恺曰卿与其居尔许年。而作此语也。诸儿中当有一人达。阮问谁。恺曰。儿辈意不足悦也。呼见孙儿。云少者气弱。勿令近我。又说大女有相。勿辄嫁之。恺问阮。欲见亡女可呼之。阮曰女亡已久。不愿见也。恺曰数欲见父。而禁限未得见。又说我本未应死。尚有九年官。记室缺。总召十人。不识书不中。皆得出。我书中。遂逼留补缺。广记三百十九。

  刑法记
何曾云。在家之女。从父之刑。既醮之妇。从夫之戮。 书钞。 案晋书刑法志。称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毌邱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其命。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女芝。为刘子元妻。亦坐死。荀氏诣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云云。作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刘颂上书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反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逃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谓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民慢听。逆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使各归家。父母妻子。其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也。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械。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戚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又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御览六百四十八。 案晋刑法志。称刘颂为廷尉。表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云云。

曹彦疑作曹羲。议云。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罪者多。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死无人。天无以大。君无以尊矣。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罪。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览六百四十八。

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已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于是陶不能对。隐曰。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肢而已。是好生恶杀。叛盗皆死。是好杀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所孕数亦如之。若此千载。生各数万。断肢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御览六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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