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悦
荀悦(148~209),中国东汉末期政论家,史学家。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幼时聪颖好学,家贫无书,阅读时多用强记,过目不忘。汉灵帝时由于宦官专权,荀悦隐居不出。献帝时,应曹操之召,任黄门侍郎,累迁至秘书监、侍中。侍讲于献帝左右,日夕谈论,深为献帝嘉许。献帝以《汉书》文繁难懂,命荀悦用编年体改写。乃依《左传》体裁,写成《汉纪》30篇,时人称其“辞约事详,论辨多美”。
简介
荀悦(148~209),中国东汉末期政论家,史学家。字仲豫。幼时聪颖好学,家贫无书,阅读时多用强记,过目不忘。12岁时便能讲解《春秋》。汉灵帝时由于宦官专权,荀悦隐居不出。献帝时,应曹操之召,任黄门侍郎,累迁至秘书监、侍中。侍讲于献帝左右,日夕谈论,深为献帝嘉许。献帝以《汉书》文繁难懂,命荀悦用编年体改写。乃依《左传》体裁,写成《汉纪》30篇,时人称其“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另著有《申鉴》5篇,抨击谶纬符瑞,反对土地兼并,主张为政者要兴农桑以养其性,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表现了他的社会政治思想。还著有《崇德》。
生平
荀悦(148 ~209年),字仲豫,颍川颍阴(今河南许昌)人,东汉史学家、政论家。荀淑之孙,荀俭之子。父亲早卒。幼时聪慧好学,因家贫无书,每到人家,遇书即读,过目成诵。十二岁时,能说《春秋》,尤好著述。汉灵帝时,因见阉官用权,荀悦托疾隐于家中。当时人不了解他,只有从弟荀彧特别称赏钦佩他。汉献帝时,应曹操征召,进入镇东将军的军府,历任黄门侍郎、累迁秘书监、侍中等职。与荀彧及少府孔融侍讲献帝宫中,旦夕谈论。建安五年(200年),成《汉纪》三十卷奏上。建安十四年(209年)去世,年六十二。
著作
献帝好文学,亦好典籍,他认为班固《汉书》文繁难懂,让荀悦依《左传》体制,作《汉纪》30篇。《后汉书·荀悦传》称其书“辞约事详,论辩多美”。东晋袁宏《后汉纪·序》称:“荀悦才智经论,足为嘉史,所述当世大得,治功已矣。然名教之本,帝王高义,韫而未叙。”唐代刘知几《史通·六家》列《汉纪》为“左传家”之首。宋代王铚《两汉纪后序》亦称《汉纪》“于朝廷纪纲,礼乐刑政,治乱成败,忠邪是非之际,指陈论著,每致意焉。故其词纵横放肆,反复辩达,明白条畅,既启告当代,而垂训无穷”。可见《汉纪》于史事、史识均有可与《汉书》相互印证处。
风格
荀悦见当时曹操专权,汉献帝仅存虚名,因作《申鉴》5 篇。其中对现实政治的评论,对谶讳符瑞的讥刺,都切中时弊,是西汉以来政论文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明代何孟春称“其论政体,无贾谊之经制而近于醇,无刘向之愤激而长于讽”(《申鉴注序》),从中可以窥见荀悦文章风格的特点。
《后汉书·荀悦传》称其另著《崇德》,《正论》诸论数十篇,多佚。明代张溥辑有《荀侍中集》,收入《汉魏六朝百三家集》中。《申鉴》有明黄省曾所作注,《四库全书总目》称其“引据博洽,多得悦旨”。有四部丛刊影印明文始堂刊本。
思想
荀悦的法律思想
(一)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人民难以实行,反而招人厌恶,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难以遵守,等于“陷民于罪”,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
(二)“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三)“避仇有科”。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荀悦的政治思想
(一)“六主”、“六臣”的价值判断
所谓“六主”是王主、治主、存主、哀主、危主、亡主;所谓“六臣”是王臣、良臣、直臣、具臣、嬖臣、佞臣。他以两汉各代君臣为例,分析了在这些标准下划分的不同品类的君臣对政事的影响,同时深入探讨了不同品类君臣产生的原因:“人主之患,常立于二难之间。在上而国家不治,难也。治国家则必勤身、苦思、矫情以从道,难也。有难之难,暗主取之。无难之难,明主居之。大臣之患,常立于二罪之间。在职而不尽忠直之道,罪也。尽忠直之道焉,则必矫上拂下,罪也。有罪之罪,邪臣由之。无罪之罪,忠臣置之。”(《杂言上》)荀悦关于君臣“二难”、“二罪”的分析,是客观反映了现实中的君臣想要成为理想中的明主贤臣所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荀悦对于君臣的品评,自有其深意在,着意于不同品类的君臣对政事的不同影响,而这种影响是与国之兴亡密切相关的。从先秦时起,对君臣类别的品评即已开始,在这些品类中,以《管子·七臣七主》篇的品分最为详细。文中以君主对法的态度、立场和实行情况为标准,把君主分为七种:申主、惠主、侵主、芒主、劳主、振主、亡主。荀悦对君臣品类的划分,与《管子》一书对君臣品类的划分相比,更着意于不同品类的君臣对于政事的不同影响,以及这种影响与国之兴亡的密切关系。出现这种不同,是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后,君主的才能、品性更密切的和国之兴衰联系在一起。同时,臣对君的依附性也在加强,臣的独立性逐渐丧失,进而成为君权的附属,此时的君臣关系,与先秦时裂土分封下的天下共主与各诸侯王的关系相比,无疑更为密切。君臣的不同品类,也无疑更为密切的和国之兴衰联系在一起。
(二) “天下国家一体”的观念
荀悦论君、臣的差别,同论君、臣、民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这是他政治思想的又一个重要方面。荀悦认为理想的君、臣、民的关系,是以君主为主导的三者统一体。
1.“君臣互为依存”,荀悦认为理想的君臣关系应该是“上下有交”。在君臣这对互为依存的关系中,君的作用是居于主导的。在进谏与纳谏过程中,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得最为明显。
2.“君”与“道”发生冲突的时候,“从道不从君”,以道义制约君权。
3.君为元首,民为手足,君民关系的处理与社稷存亡紧密相关。荀悦认为,“爱民如子”和“爱民如身”都不能算作“仁之至”,只有与民同乐,与民同忧才是真正的爱民之君。
(三)“正积于上”“事实于下”的政治理想
荀悦“正积于上”“事实于下”的思想,所涉及的八个方面:德、能、功、罪、行、言、物、事,包括了功罪封赏,也包括了人物评价,最终归结于社会风气的养成。“众正积于上,万事实于下”,其中寄寓的是荀悦对于理想社会政治状况的追求。
(四)“立制以防忿争,一统序”——对政治统治秩序的维护
荀悦在《汉纪》一书中,对纲纪制度反复强调,希望通过“立制”来维护政治统治秩序。核心即是为了保证上下有序,不可僭越。
荀悦所著《汉纪》、《申鉴》,都寓有资政之深意。唐太宗曾对《汉纪》有过一段评论,,“论议深博,极为政之体,尽君臣之义”,并将《汉纪》赐给臣下“寻阅”。(《李大亮传》)“极为政之体,尽君臣之义”,是对《汉纪》一书的总结,也是对荀悦政治思想的评价。
本传
悦字仲豫,俭之子也。俭早卒。悦年十二,能说《春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性沉静,美姿容,尤好著述。灵帝时阉官用权,士多退身穷处,悦乃托疾隐居,时人莫之识,唯从弟彧特称敬焉。初辟镇东将军曹操府,迁黄门侍郎。献帝颇好文学,悦与彧及少府孔融侍讲禁中,旦夕谈论。累迁秘书监、侍中。
时,政移曹氏,天子恭己而已。悦志在献替,而谋无所用,乃作《申鉴》五篇。其所论辩,通见政体,既成而奏之。其大略曰:夫道之本,仁义而已矣。五典以经之,群籍以纬之,咏之歌之,弦之舞之,前监既明,后复申之。故古之圣王,其于仁义也,申重而已。致政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夫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是谓四患。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人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皋陶作士,政不行焉。故在上者先丰人财以定其志,帝耕籍田,后桑蚕宫,国无游人,野无荒业,财不贾用,力不妄加,以周人事。是谓养生。君子之所以动天地,应神明,正万物而成王化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丑焉。善恶要乎功罪,毁誉效于准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惑诈伤,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章,俗无奸怪,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恭其心,慎修其行,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恣,恣则怨,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是谓秉威。赏罚,政之柄也。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四患既蠲,五政又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交之。不肃而成,不严而化,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是谓为政之方。又言:尚主之制非古。厘降二女,陶唐之典。归妹元吉,帝乙之训。王姬归齐,宗周之礼。以阴乘阳违天,以妇陵夫违人。违天不祥,违人不义。又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庙有二史,左史记言,右史书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欲显而不得,或欲隐而名章。得失一朝,而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宜于今者备置史官,掌其典文,纪其行事。每于岁尽,举之尚书。以助赏罚,以弘法教。帝览而善之。
帝好典籍,常以班固《汉书》文繁难省,乃令悦依《左氏传》体以为《汉纪》三十篇,诏尚书给笔札。辞约事详,论辨多美。其序之曰:昔在上圣,惟建皇极,经纬天地,观象立法,乃作书契,以通宇宙,扬于王庭,厥用大焉。先王光演大业,肆于时夏。亦惟厥后,永世作典。夫立典有五志焉:一曰达道义,二曰章法式,三曰通古今,四日著功勋,五曰表贤能。于是天人之际,事物之宜,粲然显著,罔不备矣。世济其轨,不陨其业。损益盈虚,与时消息。臧否不同,其揆一也。汉四百有六载,拨乱反正,统武兴文,永惟祖宗之洪业,思光启乎万嗣。圣上穆然,惟文之恤,瞻前顾后,是绍是继,阐崇大猷,命立国典。于是缀叙旧书,以述《汉纪》。中兴以前,明主贤臣得失之轨,亦足以观矣。
又著《崇德》、《正论》及诸论数十篇。年六十二,建安十四年卒。
法律思想
荀悦的法律思想,主要是:①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人民难以实行,反而招人厌恶,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难以遵守,等于“陷民于罪”,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②“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③“避仇有科”。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名言
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出自:汉·荀悦《申鉴·俗嫌》不听动听的话语,不相信不切实际的方法,不谋取浮华的名声,不作虚伪的事。
夫立策决胜之术,其要有三:一曰形,二曰势,三曰情。形者,言其大体得失之数也;势者,言其临时之宜、进退之机也;情者,言其心志可否之实也。故策同、事等而功殊者,三术不同也。---出自《资治通鉴.第十卷.汉纪二》